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

发布时间:2021-03-15 11:20 来源: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整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盘活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切实缓解城市棚户区改造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按照“统筹兼顾、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的要求,统筹房源筹集渠道,优化资格审核流程,逐步推进由实物保障向货币补贴调整,努力实现租补分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健全管理运营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发展。

二、明确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军烈属、伤病残退休军人、船(渔)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儿、孤寡老年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可直接进行房屋摇号配租,不需要进行资格轮候摇号);剩余或闲置公租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过渡安置房和企业在岗职工团组等使用。

凡申请住房保障的以家庭户口簿在册常住人员(必须为直系亲属)为管理对象。在满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和《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中保障对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保障目标和保障需求情况,对剩余房源分配可扩大保障范围。(见附件1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自愿原则持公共租赁房屋《入住通知单》、本人户口簿与身份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口应迁出,不迁出的,公安部门可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三、细化住房分配程序

各区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住房保障机构、房屋征收机构结合年度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计划,提出用房总量需求,市住房保障办统筹组织房源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申请程序不变。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明确待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地址、套数、户型、租金、周边配套和装修标准)、分配对象、分配方式、申请条件以及分配程序等,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见附件2

四、规范住房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运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包括:负责公租房小区配套商业、公共设施资产运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实施交付使用后的维修计划,与住房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办理房屋出售手续,负责资金的运行管理。出租、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产权人上缴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公租房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事务及入住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见附件3

(三)各区政府可按保障需求,制定年度计划,筹措资金,可向社会采购商品房或租赁二手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力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积极推进租售并举

(一)在基本满足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整单元、整栋楼出租给大中型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满1年后可以一次性出售给企业。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在签订承租合同后,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申请部分或全部产权购买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征收拆迁户,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存量房进行过渡,并可在签订承租合同后,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全部或部分产权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原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安置房不再安置。(见附件4

(二)出租、出售所得收入统一由产权人上缴各级财政,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六、做好征收与安置管理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含2008年以前未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廉租房、直管公房)因使用长久出现危房和城市建设需要被拆除或征收的,按征收主体负责还原的原则,实施征收安置。

(一)各区政府需对辖区内被征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审核。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各区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一比一的对应承租安置。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应由征收主体按征收政策支付过渡费。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不再配租还原。暂无住房的,可使用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进行1年期的过渡,过渡期内按规定缴纳租金。过渡期满,需退还过渡房屋。同时,在满足相关程序的前提下,鼓励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七、加强住房保障队伍建设

各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逐级设置各自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申报、房源分配、动态监管、准入退出等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项日常基础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须将住房保障工作明确纳入主要工作职能范围,指派专人专项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在保”和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申报、年审等社会事务性工作。工资及相关经费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同时,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须做到每400户配备1名房屋管理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及所聘人员工资分别列入区(含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八、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要采取定期走访住户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对经核实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进行申报,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对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规范岗位职责,并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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