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沼气的有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14 11:02 来源: 怀远县魏庄镇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指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效果显著,要加快发展”,“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农资金,要继续围绕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六小’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重点支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农村沼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指出,农村沼气等“六小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
●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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