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 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 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 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安徽 省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21〕9号)、《蚌埠 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蚌残联〔2021〕11号)文件 精神和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150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 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8: 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 付至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 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 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 金融机构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 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 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 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 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 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 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 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应予纳 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 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 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乡镇实际,优先考虑将录 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 入补助范围。
2.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 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 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 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 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 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 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 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160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 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3 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12名残疾儿童适配辅 助器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怀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 施办法》(怀政秘[2019]12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年15000 元(10个月),省财政按每人每年7200元予以补贴,不足部 分由县财政筹集。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 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 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项目经费,由县残联向县财 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依据县残疾儿童救助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 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 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县财政部门 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根据《蚌埠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属地定点康复机构的监 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定点机构加强服 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 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尊 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 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县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 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 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要督促定点 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 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 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 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 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 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 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 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 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 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6.定点机构须按照省残联《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 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 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 满后五年,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级组织专业 技术组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县残联将救助 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 管理平台系统”,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 送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安 置(转送)考核表”的审批及残疾证或病历等纸质文档的存 档。
9.县残联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 社会监督。
10.县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 门加强监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儿童康复机构 进行安全管理等工作检查,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 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 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 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 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以高质 量的项目实施,保障在省、市残联绩效考核评价中取得优异 成绩。
本实施方案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