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圩乡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怀远县委、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火葬。从2019年2月20日起,本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除按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火化后骨灰一律埋入乡、村规划的公益性墓地。
二、严禁乱埋乱葬。凡是应火化未火化、偷埋滥葬的,一律依法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
三、加大处罚力度。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带头不火化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带头不火化的取消所享受的各项政策;五保户带头不火化的收回其土地承包权;一般群众带头不火化的扣发三年粮食补贴。
四、规范丧葬活动。严禁在广场、公路、主要街道、闹市以及学校、政府机关周边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占道摆放花圈(篮)、违规吹打乐器、燃放烟花爆竹、烧撒纸钱、播放哀乐等扰民活动。
五、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从即日起关闭本乡的棺木市场,禁止出售棺木,禁止二次土葬。2019年3月5日以后仍生产、销售棺木的,依法给予查封,强制销毁棺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混凝土墓和建筑材料固化坟墓一律平毁复耕。2019年3月5前,混凝土墓和建筑材料固化坟墓,以自行拆除为主,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2019年3月5日以后仍未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七、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对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鼓励举报有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火化、偷埋乱葬、违法生产、销售棺木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起。举报电话:0552—8791299,1395639944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徐圩乡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