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14:46 来源: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做好2018年(2019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8号)、《市医改办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参保率不低于98%,参保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保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
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为: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主要是:
1、农村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
3、各类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园生、婴幼儿及新生儿;
4、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
5、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9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保资金。
2019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为490元/人。
待遇享受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会“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自行缴纳、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印发的《怀远县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乡镇财政所(合医办)、行政村(居)委会开具《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保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民政局核定参保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保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健委核定参保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保资金。
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健委核定参保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保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各乡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委,各村(居)委会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保资金;并在《怀远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乡镇财政所(合医办)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保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保费用由乡镇民政办、计生办、财政所(合医办)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保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保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
    制定印发《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县政府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
各乡镇要及时安排部署筹资工作。各乡镇财政所(合医办)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委会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2018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要从乡镇财政所(合医办)领取本村(居)委会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怀远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9年参保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保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怀远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上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保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长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提供家长的身份证。
2)对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要在《怀远县2019年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上登记、本人签名。
3)2019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保,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之子(女)。
4)鼓励提前为2019年出生的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起名的先登记为×××之子(女)。
5)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2019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怀远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财政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6)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7)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者除外)。
8)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保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保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保居民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委会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保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9)对于分户或新参保户要在《怀远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上标注,特别是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等。
3、参保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委会要定期将收缴的参保资金及时上缴到乡镇财政所(合医办),乡镇财政所(合医办)汇总审核后,及时存入乡镇财政专户,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参保资金不得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三)统计汇总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委会要将收缴的参保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收据、参保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财政所(合医办),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保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由各乡镇财政所(合医办)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信息以各村(居)委会上报花名册为准,造成参保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各行政村(居)委会具体责任人负责。
各乡镇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保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保资金全部划入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四)参保信息修改、审核阶段(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到乡镇财政所(合医办)将本村(居)委会参保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财政所(合医办)联合各村(居)委会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委会参保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特别是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确保参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参保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保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遗漏参保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同时,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参保信息录入的业务指导工作。
经乡镇财政所(合医办)审核录入并封冻参保居民信息后,参保居民如需修改相关参保信息,需填写《怀远县城乡居民参保信息修改申请表》,经乡镇、村两级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修改。
筹资结束后,参保人员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参保资金。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将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县财政、民政、卫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其参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保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乡镇、村(居)委会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必须要求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保,要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鉴于2018年(2019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再次提高,县卫健委、县文广旅新局、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氛围,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保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委会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保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乡镇财政所(合医办)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资金,要及时划转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保居民已缴纳参保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保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各村(居)委会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每周二、周五上午将筹资进度报送县医改办(县医疗保障局、医改监督稽查局),筹资情况将在县电视台公布。筹资期间,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将分赴各乡镇、村(居)委会督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县医改办、乡镇财政所(合医办)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县政协也将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加强对筹资工作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乡镇,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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