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三条 2015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600元。省财政对县、区分别按年人均1510元、1080元进行补助,县、区财政分别按年人均不低于1090元、1520元标准补差配套。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六条 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区)将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县(区)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第七条 各县(区)在落实兑现五保供养资金时,要考虑五保供养对象有无承包土地等情况,采取分类施保。要优先确保没有土地收益的五保对象的生活。
敬老院建设
第八条 资金投入: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九条 经费筹集方法: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十条 2015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床位1000张,每床财政补助11000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7190元、3810元。市级配套资金中,公共财政预算每床补助1680元,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床补助2130元。三县配套资金中,公共财政预算每床补助1680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床补助2130元。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以县(区)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全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执行;每所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管理经费,必须列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县(区)应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章审核、依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