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十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五条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十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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