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6-28 16:00 来源: 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日常工作机制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报送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1  Ⅰ、Ⅱ、Ⅲ级响应

4.2.2   应急决策

4.2.3   指挥协调

4.2.4   应急联动

4.2.5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6.2.5   治安保障

6.2.6   物资保障

6.2.7   资金保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2.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6.3.2   培训

6.3.3   演习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7.2    名词术语的定义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7    预案解释部门

7.8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生产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农林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卫计生委、市工商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蚌埠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和市供电公司等。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蚌埠市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市住建委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市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市农林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商务外事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市工商质监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文广新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市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蚌埠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和市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日常工作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市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习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报送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 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县区的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本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1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市应急指挥部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市有关方面负责人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住建、交通和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交通治安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环境监控组:由环保、气象和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水源监测监控和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服务工作。

  6)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疏散人员,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安全监管和事故主管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0)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化学事故、核与辐射、群体性突发事件。

  4.2.5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2.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生产安全和应急避险意识。

6.3.2  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3.3  演习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急救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部门、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生产安全24小时值班电话:05522044952

  7.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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