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新)

发布时间:2025-02-27 15:11 来源: 怀远县徐圩乡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739元调至791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722元调至75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292元调至11778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732元调至10218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420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1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2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8元。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2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5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3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622元调至666元。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7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蚌埠市民政局             蚌埠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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