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圩乡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
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乡政府认为需要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村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政府为主,实行村一把手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乡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I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应急响应及处理措施
应急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省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本乡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启动相应的本辖区应急响应,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升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事故报告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安全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乡安全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乡安全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乡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应急响应启动
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办理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及时向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6)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乡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紧急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村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现场监控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派出所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医疗卫生救助
中心卫生院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乡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本行政区域外的救援力量支援。
现场检测与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信息发布
乡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乡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村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灾难的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直接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乡政府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全乡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应急支援与保障
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乡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应急队伍保障
派出所、土地所、镇卫生办、交警中队、三森自来水公司、镇团委、供电所等部门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交警中队、派出所、交管站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乡社会事务办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将物资储备情况定期向镇政府汇报。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能力承担的,由当村(社区)协调解决。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土管所应根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基本生活保障
乡人民政府组织经贸、民政、供电、城市管理、水务、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宣传教育
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企业与所在地村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演习
乡有关部门、各级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演习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监督检查
乡安全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