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根据《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补分离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县荆山镇、榴城镇非农户籍,并常住5年(含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280元以下(其中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为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880元以下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880元至2280元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280元不予保障);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以下,总面积不得超过54平方米(含无住房,自有住房出售或转让需5年以上)。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大学生,一经录(聘)用,凭录(聘)用单位证明,且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可不审核收入,直接按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申请公租房;企业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本县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两年社会养老金。
(三)申请实行租补分离(社会租金)的保障户,只提供基本材料,无特定条件。
二、申请地点
荆山镇成立配租审核组,受理点设在荆山镇政府一楼民政办,受理居住在荆山镇的申请户(包括顺河办事处、乳泉办事处、永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及靠山、梅郢、东庙、马湖、建强、菜园辖区的申请户)。新并入的村居委暂不予申请。
榴城镇成立配租审核组,受理点设在榴城镇政府大楼一楼民政办,受理居住在榴城镇的申请户(包括新城、新怀、引凤、望淮、新河、新星、新桥及何巷、泰山的申请户)。新并入的村居委暂不予申请。
申请实行租补分离(社会租金)的保障户,受理点设在住建局2楼住房保障中心审批科;
三、房源情况
房源以配租前公布房源为准。
四、优先配租
按照“最困难优先配租”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分登记顺序优先配租:
1、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交本人县级以上病历和医院证明、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持有特级或一级、二级残疾证家庭;
3、正在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4、军烈属、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职业病人);
5、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
五、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情形
虽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智障、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和监护人的申请人以及子女在本地居住且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含)以上单身老人;
(二)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调查核实存在购、建房屋事实或所住房屋确实是本户或父母、子女的;
(三)领取差额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在征迁安置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申请人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六、申请、审核(批)程序
(一)申请、调查审核、分配时间。申请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20日;调查审核时间:每季度第二个月;分配时间:每季度第三个月末。
(二)申请提供材料。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每季度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居住地镇(区)受理点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公租房家庭承诺授权书》并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信息,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近期照片;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需两年以上,如有财产分割的需五年以上,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法院公章);
4、租住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地、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6、申请人本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和银行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提供银行卡;
8、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工龄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养老金证明等;
9、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住院病历、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有残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新《残疾证》为准);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如结婚证、军烈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
以上规定材料提供复印件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经原发证单位盖章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受理。所在地镇区受理点受理申请户申请资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后,由两人以上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简明登记表》及《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并于申请受理月的第21日进行张榜公示(第一榜公示,时间为7天)。对无异议的申请户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四)调查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镇区所转申请材料后完成对申请户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审批工作。住房保障部门需联合镇区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产权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后由调查组成员签署明确意见并署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张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时间为7天);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意见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重新调查处理。
七、房屋配租
经两榜公示后,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户,视人员、房源情况,以电脑摇号或抓阄的方式进行配租。
为确保配租公平、公正、公开,县住房保障中心将邀请县公证处对配租全过程进行公证,同时还邀请新闻媒体、纪检部门和申请户代表进行监督。配租结果当场公布,并在住建局大厅、相关镇(区)大厅以及怀远新闻网公示7天。没有取得房号的申请户实行轮候制,等待下次分房时经审核合格后按时间顺序优先配租。
八、签约入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户,可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批科领取入住通知书,并到运营管理科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主动放弃,取消配租资格。自动放弃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九、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管理单位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
1、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租金的;
3、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违反《怀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需解除或退出保障房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腾退公租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管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处理。
(三)新就业大学生如调离我县,原单位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中心,并督促退房者前来我中心办理退房后,方可给予其办理调动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