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29 17:02 来源: 怀远县第一中学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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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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