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高中学籍管理,根据《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怀远第三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高中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考勤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将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校将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
第五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我校公章。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市基础教育处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将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章 转 学
第七条 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回乡转学必须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且经县教育局同意。
第八条 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县内同级别学校或高一级学校方可转入我校,且必须经校长在转学函上签字同意。转学均限于高一年级下学期和高二年级,高三不收转学生。
第九条 学生转出,我校将学生有关档案材料一并转至转入学校,学生转入需由转出学校提供档案材料至我校。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允许学生留级。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到每年普通高考报名开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级学生休学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证明该生确实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以头痛、神经衰弱、记忆力下降等为理由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学生如遇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或原就读学校停办等非常情况,致使学生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可办理因事休学。办理因事休学,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将对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不予办理。
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持休学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复学。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和病历复印件。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原休学年级就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因病不能按期复学者,可延期休学一年,按照首次休学同样的程序办理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不申请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怀远县市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既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申请自愿退学。申请自愿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即可。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学:
1、新学期开学15天后,不到学校报到,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寒暑假除外)不申请复学的;
3、学生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就读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退学:
1、患严重传染病、连续休学超过2次未治愈的;
2、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一百五十节(按每天9节课计算)以上的。
第六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资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学生户口簿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最迟应在高三年级12月底前办理。高考报名开始后不再受理学生更改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变更学籍信息,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到怀远县教育局办理。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各科成绩合格(等级为C等以上)、综合素质测试达C等以上,经学校报怀远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简称“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毕业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证明,也是高校招生、报考研究生、参军、招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重要参考证件。《毕业证书》由蚌埠市教育局按照学校确认的信息统一印制、审核、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如发生证书打印、验印错误或证书破损,应在发证后15天内将需要换发的证书送我校,由我校向蚌埠市教育局申请换发,逾期不再换发。
第二十二条 证书验印后,学校将及时发放给学生。领取证书,须经学生本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丢失后不予补发。毕业证书丢失,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原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到我校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八章 考 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期结束时,学校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包括自习课,下同)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取消学籍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回校读书。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校纪、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造成严重影响而勒令退学者,自勒令退学日开始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