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规范
第七章 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严格的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一)“95598”供电客户服务热线或专设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三)信函;
(四)“95598”供电客户服务网页(网站);
(五)领导对外接待日;
(六)其它渠道。
第二十九条 接到客户投诉或举报时,应向客户致谢,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立即转递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投诉在5天内、举报在10天内答复。
第三十条 处理客户投诉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客户投诉,无论责任归于何方,都应积极、热情、认真进行处理,不得在处理过程中发生内部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投诉举报客户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户意愿,满足客户匿名请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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