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建设、供电服务投诉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促进供电行风建设,蚌埠供电公司决定:设立投诉举报奖励资金10万元,用于鼓励社会各界帮助公司对贯彻落实“三个十条”中的服务承诺、员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行风建设、供电服务以及窃电和违章用电方面的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进行奖励,为规范奖励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向蚌埠供电公司投诉、举报蚌埠供电营业区(市区、怀远、固镇、五河、凤阳)范围内的供电企业员工违反“三个十条”和行风建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向蚌埠供电公司检举用电户窃电和违章用电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凡署名举报公司所属供电企业职工,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违反行风建设和“三个十条”规定的,以及用电户窃电和违章用电方面的,经查实后,将视情况给予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奖励。
第二条 奖励界定
(一)违反行风建设和“三个十条”规定包括:
1、供电营业场所公示的内容有错误;
2、故障报修服务不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3、依法对欠电费客户采取停电措施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停电通知书。
4、窗口人员无故脱岗或服务用语不文明礼貌;
5、泄漏客户商业秘密;
6、“95598”不按规定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电力故障报修和对客户回访;
7、供电方案答复和装表接电超时限;
8、不按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
9、让客户报销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10、私自强行向客户推销商品;
11、私自改变电价、各类电量比例等少收或多收电费;
12、不按“三公”调度的“十项措施”落实;
13、无偿占用客户的通讯工具、机动车辆、住房等;
14、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不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的,不按规定进行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15、强行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16、对客户的投诉、咨询推诿塞责;
17、工作时间饮酒;
18、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19、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20、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乱收费、乱加价、乱摊派、乱罚款;
21、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
22、服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客户;
23、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过程中,损害国家、企业和客户利益或明知有偷电行为而不闻不问。
(二)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5、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三)违章用电行为包括: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装置;
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可采用电话、来信、营业场所设立的意见箱、来人反映以及其他可以向蚌埠供电公司反映的渠道。
行风投诉举报电话:监察审计部 2041207
窃电及违章用电举报电话:营销稽查室 2075959
供电服务电话:95598
第四条 投诉、举报处理方式
监察审计部、营销部为行风建设和窃电及违章用电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举报事件的收集、落实、督办、统计、分析、通报、回访。
供电服务95598及各部门接到客户的投诉、举报后,应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第一时间将信息反映到监察审计部和营销部,随后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递到监察审计部和营销部。如果窃电及违章用电的投诉涉及公司内部人员,直接将情况向监察审计部汇报。
各部门接到监察审计部和营销部的投诉、举报任务书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投诉在4天内、举报在9天内将处理意见以及奖励建议报监察审计部和营销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供电企业员工违反行风建设和“三个十条”规定1--6条经查属实的给予100元/次奖励;7--17条经查属实的给予200元/次奖励;7--17条影响较大以及18--23条经查属实的给予300元/次奖励。
(二)举报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经查实后是居民违章用电或窃电给予100元/次奖励;其他违章用电或窃电给予100--5000元/次奖励(不超过追补违约电费的5%),多人同时举报,则分享奖金数额。
第六条 对发生的投诉、举报事件,按《蚌埠供电公司供电服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扣取责任人和部门奖金并纳入投诉、举报资金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在办理投诉、举报事件时,要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户意愿,满足客户匿名请求,奖金的送达应征求举报人意愿,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县公司的事件,其奖励由县公司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和营销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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