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
为切实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有效开展,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并制定奖惩措施。
一、卫生津贴补助: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精神落实津贴补助标准。
二、加班、误餐补助:
1、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视作加班,按日工资的2倍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正常上班工作日休息时段加班2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加班4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
2、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误餐、单位未安排就餐的,按照每餐20元标准进行补助。
三、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致病、致残的人员应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参照因公致残、致残标准实施;造成死亡的按照有关抚恤政策对家庭进行补助。
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受到表扬表彰的,酌情奖励。
在同等条件下,对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五、卫生应急队员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者,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县卫生局核实后,对队员予以除名,并通报批评,本年度不予以晋级和评优评先。
在卫生应急处置中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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