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规范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各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及投诉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医疗纠纷及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责任追究的职责。
二、受理纠纷及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或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述,由受理部门笔录,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3)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刑事案件;
(4)没有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三、投诉的途径与渠道
1.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网站、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簿(本)。
2.执行行政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处理医疗、行政相关事宜。
3.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接待受理投诉者、并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相关投诉。
四、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1.办公室: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2.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
3.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4.门诊部:受理门诊病人的投诉。
5.财务科:受理医疗价格方面的投诉。
6.药剂科:受理药品质量、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
7.保卫科:受理医院安全、治安等方面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