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秩序管理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3)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4)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5)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6)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患者及家属纠緾不止,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或发生严重影响治安等群体性事件的。
2.因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的纠纷和投诉,任何情况无论何种原因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3.科室内能自行解决的纠纷和投诉,院里不再进行处罚;上报到院级处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论有没有产生赔偿,均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4.医务科要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等结合。
5.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医院将予以表扬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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