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县政协履行职能的通知怀政秘〔2017〕172号

发布时间:2017-08-03 00:00 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县政府民主决策、科学施政,提升治理能力水平和加快发展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支持县政协开展各项民主协商活动
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按照计划共同制定、课题共同确立、实施共同组织、人员共同参与、责任共同承担的民主协商活动要求,提出协商议题,落实承办任务,积极主动协同做好年度民主协商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支持县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按照会议安排,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听取、阅批委员大会发言,参加界别和委员小组讨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
(二)支持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协商。按照县政协年度民主协商计划,支持县政协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议题,通过常委会暨专题协商会开展协商。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
(三)支持县政协开展专题协商。支持县政协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等,通过专题协商会形式开展协商。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
(四)支持县政协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支持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发挥特长和优势,选择切口较小、专业性较强的具体问题,灵活多样经常性地开展协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协商会,对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给予积极回应。
(五)支持县政协开展提案办理协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精神,参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2016〕25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五定”制度(定分管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完成时间、定任务、定责任),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制度,加大提案办理协商力度,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每个案件都要做到先协商、后办理。加强办前、办中、办后协商,实现从“领导批示办理”向“领导带头办理”,从“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加强对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促进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加强督查考核,把提案办理工作列为县政府重要督查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并逐步提高分值。继续把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政协协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要求,对于纳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听取意见和论证过程中,要视情征求县政协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邀请一定比例的政协委员参加各类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和问卷调查等。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县政协或有关专委及政协委员意见进行说明。坚持邀请政协专委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进一步支持县政协开展民主监督
大力支持县政协通过会议、视察、提案、专项监督、社会监督员、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提出监督议题,应政协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为民主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开展调研等活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要求积极参加县政协有关会议,听取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对县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等,县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县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知情明政制度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等工作,向政协委员通报政府全面工作情况。县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向县政协委员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民主协商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向参与协商的县政协委员通报情况,提供协商议题相关材料。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视情邀请县政协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开展调研、检查等活动,视情邀请县政协负责同志或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开展过程中注意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县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应县政协约请,参加县政协开展的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介绍情况,交换意见。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应县政协要求,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县政府各部门要与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常态化的对口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五、进一步完善县政协履职成果运用工作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县政协履职成果的研究,积极吸纳,及时转化为政策措施。县政府负责同志应认真研究县政协履职成果,主动做出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要求,建立县政协履职成果采纳清单、完善时限清单,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府负责同志对县政协有关报告、建议案、建议、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的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六、进一步为县政协履行职能提供坚实保障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保障机制,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委员所在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工作,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大力支持县政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县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应视情安排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协开展工作必需经费,县财政要纳入预算给予切实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协事业发展逐步调整。县政协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予以支持解决。要继续关心政协系统的老同志、老朋友,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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