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20〕36号
荆山镇、榴城镇,县直有关单位:
《怀远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4日
怀远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在我县顺利、有效施行,根据《蚌埠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特制定《怀远县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高剑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问之、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红兵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红兵兼任,具体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整体推进。
荆山镇、榴城镇、县经开区参照成立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职责分工
县直有关单位、荆山镇、榴城镇和县经开区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养犬管理各项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二)县委网信办: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回应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的网络投诉、举报,管理网络谣言。
(三)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
受理、转办、统计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
(四)县公安局:
1. 牵头组织《条例》贯彻实施,推动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 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
3. 组织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
4. 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
5. 受理、查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6. 确定登记办证场所,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以市级公布为准。
(五)县城市管理局:
1. 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2. 受理、查处《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管理服务区域养犬工作,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规定;
4. 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实施城市化管理的限养区域。
(六)县农业农村局:
1. 管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疫病防治、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兽用狂犬病疫苗监督管理等工作;
2. 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组织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对被狂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及时消毒处理;
3. 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服务场所,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4. 受理、查处《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
5. 受理、查处有关犬只免疫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6. 普及犬只科学饲养、疫病防治等知识。
(七)县卫生健康委:
1. 确定狂犬病诊治场所,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2. 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
(八)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收留等经营活动场所的工商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财政局:
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荆山镇、榴城镇、县经开区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区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四、施行步骤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7月底)
县直有关单位、荆山镇、榴城镇、县经开区要对照《条例》要求,科学组织,精心筹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年底)
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基层组织为主体,印制宣传手册,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面宣传,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争取养犬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集中登记办证阶段(2020年7月底至2020年年底)
县直有关单位、荆山镇、榴城镇、县经开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免疫、登记等相关工作,公布《条例》实施咨询电话。2021年年初开始,县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有关单位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把养犬管理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推进。
(二)严格审核、依法办证。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审核、审批和办证制度,严禁违法违规办证。
(三)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职能部门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职尽责,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追责。
附件:怀远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怀远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 剑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常问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红兵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屠 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陈 顺 县财政局副局长
梅长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彦明 县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石华昌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素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肖兆华 荆山镇政法书记
徐奎林 榴城镇宣传部长
蔡 伟 县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二林 县政府总值班室主任
联络员:梅向利 县委网信办
韩新松 县融媒体中心
徐 闯 县政府办公室
卓元清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刘 标 县城市管理局城管指挥中心
符布银 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张 锦 县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科
田春新 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
张 丹 县财政局行政科
胡志勇 荆山镇城管办
陈 帅 榴城镇城管办
陆 趣 县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红兵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任办公室副主任。成立工作专班,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成员单位明确专人常态化派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卓元清具体负责。专门招聘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养犬管理的统筹协调、督查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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