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
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 | ||||||||||||||
收费项目 | 交费 | 收费 | 收费依据 | 1、党政机关办公、军事用房;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 2、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用房;保障性住房;市政府确定的安置房;医院办公、诊疗、科研用房 | 3、工业企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宿舍等用房 | 4、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 ||||||
单位 | 单位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建设 | 住建委 | 皖政办〔2002〕80号、皖价费〔2008〕112号 | 70 | 免 | 住宅:50; | 医院办公、诊疗、科研用房按标准×1/2,其它免收 | 住宅:50; | 免 | 住宅:50; | 标准×1/2 | 住宅:50; | 按标准执行。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标准150%征收 |
单位 | 非住宅:70 | 非住宅:70 | 非住宅:70 | 非住宅:70 | ||||||||||
2 | 人防易地建设费(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建设 | 人防办 | 省政府第155号令、皖价房〔2003〕258号、皖价房〔2003〕195号 | 10层以上按首层面积1800;9层以下按地面总建面54;住宅按地面总建面30 | 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养老院、残疾人设施按标准×1/2,其它按标准执行 | 10层以上按首层面积1800;9层以下按地面总建面54;住宅按地面总建面30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职业院校按规划总建面3%配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客观原因不宜修建的免收;幼儿园用房按标准×1/2,其它按标准执行 | 10层以上按首层面积1800;9层以下按地面总建面54;住宅按地面总建面30 | 工业企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10层以上按首层面积1800;9层以下按地面总建面54;住宅按地面总建面30 | 按标准执行 | 10层以上按首层面积1800;9层以下按地面总建面54;住宅按地面总建面30 | 按原面积修复民用建筑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
3 | 墙改基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建设 | 墙改办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皖政〔2011〕21号 | 10 | 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10 | 高中、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10 | 在建设单位承诺使用建筑新材料的情况下缓收 | 10 | 按标准执行 | 10 | 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
4 | 白蚁预防费(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建设 | 住建委 | 皖价房〔2003〕105号、皖价费〔2006〕240号 | 2 | 免 | 2 | 非政府性投资的医院办公、诊疗、教学用房减半征收,其它免收 | 2 | 免 | 2 | 标准×1/2 | 2 | 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
5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建设 | 散 装 | 皖政〔2003〕80号 | 1.5 | 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1.5 | 高中、职业学校、高等教育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免收,其它按标准执行 | 1.5 | 在建设单位承诺使用建筑新材料的情况下缓收 | 1.5 | 标准×2/3 | 1.5 | 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水泥办 | |||||||||||||
6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元/平方米,元/米,元/座) | 道路 | 住建委 | 建城字〔1996〕565号、建城字〔1996〕640号、建城〔2002〕232号 |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 | 按标准执行或由破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标准修复 |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 | 按标准执行或由破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标准修复 |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 | 按标准执行或由破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标准修复 |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 | 按标准执行或由破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标准修复 | 水泥砼路面350;沥青砼路280;砂碎石路面150;平测石150;预制块人行道板160;土路人行道45;砼人行道140;土路肩145;彩板人行道330;劈离砖人行道590;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90;大理石人行道880;澳洲地坪630;纽西兰砖人行道355;花岗岩车行道920;纽西兰砖车行道560 | 按标准执行 |
挖掘 | ||||||||||||||
单位 | ||||||||||||||
7 | 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元/平方米、天) | 施工 | 住建委 | 皖价费〔2002〕186号、皖价费〔2006〕240号 | 主干道0.32; | 免 | 主干道0.32;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其它按标准×1/2 | 主干道0.32; | 免 | 主干道0.32; | 标准×1/2 | 主干道0.32; | 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次干道0.24; | 次干道0.24; | 次干道0.24; | 次干道0.24; | 次干道0.24; | |||||||||
支路0.16; | 支路0.16; | 支路0.16; | 支路0.16; | 支路0.16; | ||||||||||
街巷道路 0.12 | 街巷道路 0.12 | 街巷道路 0.12 | 街巷道路 0.12 | 街巷道路 0.12 | ||||||||||
8 | 土地登记费 | 土地 | 国土局 | 皖价费〔2008〕113号 |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700元 | 标准×1/2 |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700元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免,其他按标准×1/2 |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 免 | 1、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 按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免收 | 1、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 按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免收 |
使用 | 2、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1万元 | 2、居民住房: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0元;变更登记30元/宗 | 2、居民住房: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0元;变更登记30元/宗 | |||||||||||
权人 | 3、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4万元 | |||||||||||||
4、居民住房: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30元;变更登记30元/宗 | ||||||||||||||
9 |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 房屋 | 住建委 | 皖价费〔2008〕76号 | / | / | 80元/套 | 标准×1/2 | / | /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所有 | ||||||||||||||
10 | 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权人 | 550元/件 | 标准×2/3 | 550元/件 | 标准×2/3 | 550元/件 | 免 | / | /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
11 | 建筑垃圾处置费 | 建设 | 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 | 蚌政〔2011〕7号 | 3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建设、地下通道建设按标准全额收取,其余免收 | 3元/平方米 | 公租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均按1元/平方米收取,其它由建设单位与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签订卫生责任书后免收 | 3元/平方米 | 免收 | 3元/平方米 | 按标准执行 | 3元/平方米 | 按标准执行 |
单位 | ||||||||||||||
12 | 施工保证金 | 建设 | 5元/平方米 | 5元/平方米 | 5元/平方米 | 按标准执行 | 5元/平方米 | 5元/平方米 |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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