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
通 知
怀政〔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进一步规范我县产业扶持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深入,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产业扶持政策。
第一条 总则
(一)成立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招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县金融办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二)产业扶持资金来源。
1、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亿元,另根据年终土地出让金结余情况安排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产业扶持资金,并根据县财力的增长情况,适时适度扩大扶持资金规模。
2、上级下达的关于民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补助资金,县级可统筹使用的部分,纳入产业扶持资金。
(三)产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我县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等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以及其他经研究批准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 产业扶持政策条件
(一)在怀远县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信用良好。
第三条 产业扶持资金种类
(一)优惠租金。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且租赁期在3年及以上的企业,自租赁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对企业租金连续3年予以优惠。
(二)银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企业一定的银行贷款贴息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在标准化厂房之外单独选址的企业,对企业的内部道路、管网、电力、后勤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四)农业补贴。鼓励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并给予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扶持资金支持。
(五)服务业发展引导。对单独选址投资的服务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设面积等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六)股权投资。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要传统产业,县政府可委托国有公司代持入股,支持投资企业发展建设与经营。
第四条 产业扶持政策适用标准
(一)工业项目。
1、进入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生产且租赁期在3年及以上的企业,自租赁之日起3年内享受优惠租金,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优惠幅度不高于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单独选址的企业,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享受如下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政策。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总额不高于企业3年内所实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政策。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总额不高于企业3年内实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出让金的1/3。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不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政策。银行贷款贴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总额不高于企业5年内实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出让金的1/2。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对我县产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另行商定扶持政策。
(二)农业项目。积极鼓励种(植)养(殖)加(工)、种(植)加(工)、养(殖)加(工)一体化项目来我县投资,对符合种(植)养(殖)加(工)、种(植)加(工)、养(殖)加(工)一体化之一的项目,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对于新增土地流转500亩以上从事规模种植业的享受《怀远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意见》(怀政﹝201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在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流转土地的项目,享受《怀远县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怀政办〔2016〕35号)规定的相关政策;从事设施蔬菜建设的项目,享受市、县政府的相关政策。
2、对于养殖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
3、对于加工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商业项目。
1、独立选址的商业类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运营和物业自持要求的,可按建筑面积支持或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两种方式予以支持,两种支持方式只能选取其中之一,项目支持总额不突破出让土地基准地价的30%。但房地产土地挂牌开发项目的商业配套以及已作一事一议研究处理的项目不在其内。
(1)按建筑面积给予支持:
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按照商业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
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至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按照商业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
③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2万平方米)至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按照商业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
④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至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按照商业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
⑤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不含4万平方米)以上的,另行商议支持政策。
(2)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予以支持:
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5%予以支持;
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10%予以支持;
③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不含2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15%予以支持;
④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另行商议支持政策。
2、电子商务类项目。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怀远县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2015〕11号)执行。
3、交通运输业项目。为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的本土汽车销售和运输、危险品运输、互联网平台试点企业给予所缴纳税额30%的奖励扶持。
(四)鼓励优质工业企业发展。
对于2016年及以后签约落户的工业项目,符合达到亩均综合税收(含教育费附加)10万元/年及其以上,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条件之一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14年1月1日调整前为基数,对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对等支持。
(五)股权投资。
对涉及城市供水、污水处置、生活垃圾处置、重要公共服务产品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牵动性强的重要传统产业,县政府可委托国有公司出资,与社会资源合作,开展建设与经营,参股比例和方式协商确定。
(六)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报
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园区内(县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分别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向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农业项目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商业项目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时间为:
1、享受优惠租金政策的,在项目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
2、享受银行贷款贴息政策的,根据协议约定,从投产之日起,每半年申报一次。
3、享受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的,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申报。
4、商业项目享受按面积奖补的,按正负零、主体工程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时间节点申报;商业项目享受按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的,在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申报。
5、享受设施农业补贴的,每年申报一次。
6、产业扶持资金代持入股的,由项目涉及单位提出意见,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申报资料要求
1、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红头纸质文件);
2、招商引资协议原件,或协议签订部门验证的协议复印件;
3、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4、住建部门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5、土地流转所在村(居)和乡镇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验资证明;
7、税务部门征税证明。
第七条 审核认定与兑现
园区管委会、经信委、农委、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之后,对照《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要求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汇总,领导小组于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集中研究认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比照上述做法,由园区管委会审核研究兑现,其中园区工业项目租金优惠,由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基础设施配套、贴息等由县财政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修订产业扶持政策;
(2)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研究产业扶持政策及资金使用重大问题和事项。
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指导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经信委:负责园区外工业项目企业提出的申请,对照扶持政策要求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按研究意见,设立并拨付产业扶持资金;对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人社局: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执行情况的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项目规划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农委:负责农业项目企业提出的申请,对照扶持政策要求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商务局:负责商业项目企业提出的申请,对照扶持政策要求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国土局:负责企业用地情况认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定;收集各申请受理单位上报材料的汇总工作,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企业缴纳税收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注册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淮西现代农业示范区:负责园区工业企业申报和审核、入驻企业的服务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金融办:负责企业银行贷款额度认定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审计局:负责对《怀远县产业扶持政策(试行)》的实施进行审计监督。
(二)产业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
(二)本办法低于国家、省、市优惠幅度的,按国家、省、市标准执行。执行中若有不完善的条款,由县招商局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进行修改完善。
(三)本办法由县产业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