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政办秘〔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一级响应
6.4 二级响应
6.5 三级响应
6.6 四级响应
6.7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本县范围内发生的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3)本县范围内发生的其他需要县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淮河蚌埠闸上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成 员: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部署;
(3)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调度专业队伍和人员参加抢险救援;
(5)组织信息发布,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6)承担其他有关环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落实县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乡镇(区)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收集、分析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上报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会商事件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事件级别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建议;
(4)牵头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5)检查、指导主要风险源、重点污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报备应急预案;
(6)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乡镇(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调整现场应急指挥部规格和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全面掌握现场动态,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蚌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见附件3。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环境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接报核实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原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开展;二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三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县指挥部视情启动四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怀远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一、二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省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响应建议。
6.4 三级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报警、处置、中止、善后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5 四级响应
由县政府及县指挥部负责处理,并报市污染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6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单位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应上报上级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附件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应急状态下,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落实环境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移送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民政局 会同事发地乡镇(区)政府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 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和县城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蚌埠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 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 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全县境内河流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 协助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零售、使用及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调度和处置工作,参与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施救、灭火与泄漏控制。
附件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八、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