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怀远县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怀远县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2.保密责任书
3.保密承诺书
怀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1
怀远县破产管理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方便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方便、快捷办理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通过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或通过线下登记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查询。查询结果只能用于法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破产管理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或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七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八条 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责任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保 密 责 任 书
我单位知晓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有关规定,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特签订本保密责任书。
一、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通过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中知悉的信息数据(以下简称知悉的信息数据)仅限于我单位内部相关人员知悉,仅用于办理企业破产相关业务使用,不得扩大知悉和使用范围。
三、未经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知悉的信息数据。
四、如因我单位或我单位工作人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泄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五、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破产管理人存档备查。
破产管理人(公章):
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保 密 承 诺 书
本人了解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知道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承诺保守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自觉遵守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在未得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通过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中获得的信息数据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信息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不在履行工作职责之外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