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民生支出保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财政民生支出保障的意见》《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怀远县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奖惩方案(试行)》《关于加强乡镇预算科学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财政民生支出保障的意见
为加强财政民生支出管理,切实兜牢民生底线,逐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现就加强财政民生支出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兜牢兜实基本民生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二)保障原则
1.量力而行。民生保障标准与财政可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2.优先保障。重点保障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民生支出,对国家出台的统一民生政策做到应保尽保。
3.注重实效。重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强化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目标
(一)民生支出
财政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例达到85%以上。逐项落实上级考核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支出比例逐年稳步提高,到2025年提高至50%以上;财政每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支出只增不减,并且占财政总支出比例只增不减。
(二)民生工程
紧紧围绕省、市、县确定的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抓好项目规划、资金保障、调度实施、运行维护、宣传引导等关键环节落实,加强过程管控,强化序时调度,优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效有序推进,不断提升我县民生工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我县民生工程工作全市考核位次稳定在前三名。
(三)民生实事
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由“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的重要职能转变,做好项目征集筛选,加强项目管理,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协调推进,力争人大代表票决满意度达9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严格民生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保基本民生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位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确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精准编制民生支出预算。要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将全县民生支出预算分类别、分项目、分部门测算到位,既要足额保障、应保尽保,又要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统筹财力用于最困难、最迫切、最需支持的民生领域。
(二)强化财政民生资金保障。通过采取压减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和向上争取等方式,全方位筹集资金,确保民生支出稳定增长。强化财政资金在民生领域的投入引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更广泛地参与民生事业,进一步增强民生领域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群众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参与民生事业建设,减轻民生投入资金压力,提高群众参与民生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民生政策评估机制。结合实际对民生支出进行全面项目预审评估和绩效评价,构建部门评价、群众评价、预算评审和财政绩效管理的常态化评价体系。对上级确定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项目建设内容、投入情况、实施部门等关键信息,年中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公开回应民生工程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投诉。对县人大票决实施的民生实事,要建立完善“群众提、代表定、政府办、人大评”的工作机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严格项目筛选,听取专业化建议,执行票决结果,全力推进民生实事项目落地实施。
(四)严格民生资金拨付程序。坚持“简化程序、防范风险、快速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路径及时拨付各项民生资金,推进民生资金早支出、早使用、早见效。民生支出中的补助参保类项目资金要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到个人,工程类项目资金要严格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项目中标施工单位,防止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延误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五)健全资产建后管养制度。完善民生项目资产建后管养机制,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机制、促长效,完善建后管养办法。强化属地管理职责,鼓励以统筹资源、整合资金和撬动社会资本等方式,开展综合管养,完善建后管养机制。推进市政管护资源、力量和方式向农村延伸,实施一体管养试点,将综合管养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辅以县级财政资金奖补,提高民生项目资产建后管养水平。
(六)强化民生资金监管问效。抓实抓细常态化财政民生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直达民生、直达民心。强化民生资金绩效管理,对重大民生支出事项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完善程序。常态化开展民生资金重点检查,筑牢资金使用监管防线,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民生资金等行为,确保民生资金用对方向、用到实处、用出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排实任务计划。对我县承担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明确每个项目的工作量和任务数、时间表,压实县直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列出工作任务清单,画出横道图、施工图,按图索骥抓落实,推动各项任务有序实施。
(二)严格落实政策。严禁出台过高承诺、过度保障的民生支出政策,不得违规出台工资、津补贴以及民生领域等刚性支出调标政策,把更多的资金用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民生发展上,确保民生支出增幅在合理区间。
(三)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部门责任,民政、卫健、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加快民生支出预算执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财政部门负责基本民生支出资金保障,加强民生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采取月通报、季考核,必要时提请县督查中心督办。各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密切协作,推进民生工作保质保量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实施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部门、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标示牌等方式,利用报纸、电视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将民生政策宣传好、解读好,正确引导合理预期,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
(五)强化结果应用。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挂钩机制,强化结果导向作用,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通过强化考核,传导压力,落实约束机制,监督预算部门科学建立民生工程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健全民生工程长效机制,推进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时调整预算、完善政策,保障各项民生举措发挥长久效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增加资金供给,避免项目“零散化”、资金使用“碎片化”,集中财力办大事,现就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集中资金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支出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2022年拟统筹财政专项资金不少于2.5亿元,至2025年末,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率不低于50%、县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率不低于40%、上级专项资金统筹率不低于30%。
二、资金统筹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需县级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历年结余、结转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省、市安排的明确使用方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如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皖北地区综合财力补助资金、减税降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统筹土地出让金返还资金等。
(二)县级集中安排资金。年初预算由县财政切块安排统筹使用的项目资金。如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等。
(三)财政存量资金。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已结转一次的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当年县级预算安排但至10月末尚未使用或支出进度严重滞后的县级项目资金。
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基本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
三、工作举措
(一)优化资金统筹方式。发挥项目库的支撑作用,通过项目库储备项目确定预算安排保障范围;推进教育、农业、交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统筹;建立部门内年度预算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强化零基预算理念,推进同类资金跨部门使用;强化四本预算资金及盘活存量资金的统筹。各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提出项目整合和资金统筹的建议,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建议确定专项资金统筹规模,报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
(二)合理确定实施项目。统筹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项目评审,按照评审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统筹安排。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按照发改与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申报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需求;发改与财政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安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实施项目和统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按照确定后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沟通,取得认可和支持,并衔接好以后年度项目争取接续。
(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预算和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统筹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扎实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交叉重复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资金予以削减取消。
(四)增强过“紧日子”意识。进一步落实落细过紧日子有关要求,坚持精简办事业,实事求是,不盲目追求“高大上”,在谋划项目时要合理预留发展空间,严禁将统筹专项资金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统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中的一般性支出,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负责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工作的全面领导;财政部门负责摸清专项资金规模,对确定的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发改部门负责拟定具体项目实施内容、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度;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谋划、申报、实施。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协调,细化责任。
(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统筹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实行综合考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县政府将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三)强化监督约束。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使用,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公开公示资金使用的支持对象、支持环节、投入重点、支出范围、补助标准等,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财政、监察、审计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应及时完整提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确保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2.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流程
附件1
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范围
(建议项目)
一、中央层面可用于统筹的专项资金
脱贫攻坚衔接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减税降费专项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层面可用于统筹的专项资金
脱贫攻坚衔接、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治理、农发项目、农田水利、农村“一事一议”奖补、现代农业、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村卫生室等建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技推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等资金,农村环境整治等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教育、卫生、文化等资金,用于民生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皖北地区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省级统筹土地出让金返还资金等。
三、县级层面可用于统筹的专项资金
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耕地开垦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教育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注:1. 财政专项资金统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建议项目,且可根据中央、省市每年下达我县项目情况,适时调整。
2. 上述资金统筹建议项目纳入年度统筹计划后,可优先用于原项目使用方向的同类项目(如统筹的农业农村类项目,仍优先用于农业农村方面)。
附件2
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流程
一、资金统筹流程
年初,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整合和资金统筹工作通知,各部门分提出本部门拟整合项目资金的建议,包括可整合资金项目、资金规模、拟使用方向等;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建议拟定专项资金统筹方案,报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
年中,财政部门可结合统筹资金到位及已分配项目实施进度,分批部署统筹工作,提出统筹(再统筹)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二、实施项目申报流程
年初,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按照发改与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申报当年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需求;发改与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拟实施项目和统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
年中,财政部门结合可统筹资金规模、到位情况,与发改部门会商,分批提出统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三、实施项目申报需提供材料
各部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部门申请报告;
2. 上级文件依据;
3. 项目实施方案;
4. 资金使用计划表;
5.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怀远县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奖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为我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是指争取上级对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向中央、省级、市级业务部门争取到的各项补助资金;
(二)向市级以上争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民政、教育、卫生、社保等项目)资金;
(四)争取到的对我县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资金;
(五)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维护我县各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将应上交的资金通过努力留在我县以及增加我县财政或其他收入、减少我县各类支出的;
(六)通过评审入省级发行储备库的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等。
第二条 上级相对固定,按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因素分配法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如财力补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新农保、教育两免一补、农业地力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不属于竞争性政策及项目资金的,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从上级部门争取的专项业务经费和用于改善本单位工作、福利及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资金,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方案奖励的对象为在争取上级政策或资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对争取上级资金工作进行奖励的比例、额度和计算办法为:
(一)争取专项债券项目。按各单位申报入省发行储备库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基数以入库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额度为准。
1. 奖励资金按债券资金需求额度的0.1%给予奖励,每个专项债券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项目入库当年兑现。
2. 奖励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分成,其中主管部门按奖金的50%分成,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规划、环保各分成10%。
3. 在以后年度,由于项目进展缓慢、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导致债券资金被收回或调整用途的,按收回或调整用途金额的0.1%给予扣减单位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已入库项目后期无法实施导致退库的,收回主管部门奖励资金。
(二)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按各单位从上级部门争取到位、符合奖励范围内的资金总量进行奖励,奖励基数以省财政厅下达的年终结算单为准。
1. 历年存续项目,在同等工作量下的资金额度增长若高于全市其他县区、或高于二类县平均水平的;当年新增项目,若同等工作量平均资金额度高于全市其他县区、或高于二类县平均水平的,均视为争取资金。
2. 各单位各项目当年争取到位的同等工作量下的资金额度低于上一年度的不予奖励。
3. 经确认为争取资金到位的,按资金总量采取超额累进分档计算奖励。计算方法为:以100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按0.5%计算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因单位推动项目缓慢导致资金执行进度低,或资金违规使用、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低等问题,被上级部门收回或冲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按收回或冲减资金总额的0.1%予以核减部门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核减金额较大影响当年单位运转的,可分年度予以扣减。
第七条 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负责牵头开展争取资金的奖惩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各单位应如实向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上报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书面情况,并附每笔资金的依据(上级资金指标文件、指标单及其他能够证明资金性质的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特别是未及时反映资金扣减情况的,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通报批评。
(二)部门审核。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争取资金情况进行逐一审核。主要审核资金争取路径、支持方向、下达额度、项目进度、实际用款、绩效目标等,逐一核实后形成审核意见。
(三)会议审议。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汇总审核结果提出认定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认。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向相关部门安排奖励资金或扣缴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用于各部门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当年未支出的资金年底由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收回资金、通报批评外,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独立申报的上级资金,奖励资金由申报部门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申报的上级资金所获得的奖励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分配比例;由乡镇组织实施的,由申报部门与乡镇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目标督查考核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乡镇预算科学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乡镇预算管理统筹力度,硬化乡镇预算约束,提升乡镇保障能力,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财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乡镇党委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压实乡镇政府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增强预算精准度,维护预算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兜牢“三保”底线。加大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精准投入、助力发展,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体目标。
二、严格预算管理
(一)规范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乡镇收支预算。乡镇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等因素,摸清财源底数,合理确定收入预期目标;根据本乡镇预期收入和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规模,以收定支确定支出规模,不列赤字。要做实项目储备,依规将项目论证作为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将项目入库作为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县财政局要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将乡级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优抚等体制补助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测算数提前下达乡镇。乡镇要按下达数如实编列预算,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管。
(二)硬化预算执行。乡镇要加强组织收入分析,精准研判财源,规范征管行为,保障收入均衡平稳入库。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法定预算,确保无预算不支出。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省市级专项补助乡镇的资金在年底未支出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三)严控预算调整。乡镇年度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发生短收或增支因素,打破年初预算收支平衡,确需调整的,在符合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的前提下,根据乡镇财力情况,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审批。当年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弥补赤字,原则上不能用于当年新增支出。
(四)强化决算管理。各乡镇每月要与县财政部门核对收入、财力及资金调度情况,确保资金调度数额准确、下达及时。乡镇要定期分析财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收不抵支的乡镇,要通过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增加收入等方式,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三、加大财力统筹
(一)加强政府资源统筹。乡镇要将闲置资产、国有资源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收入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提高乡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二)加强政府资金统筹。允许乡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结合实际需要,在各支出科目或项目之间申请办理预算调剂。建立乡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结余资金收回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补充本乡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强往来资金管理,乡镇收到的往来资金要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不得将非税收入、政府债务、公益捐款等资金脱离预算管理;往来资金结余,属于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的,按文件由县财政收回;县乡级专项资金由乡镇统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本乡镇统筹使用。
四、强化支出保障
(一)强化人员保障。乡镇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社保、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各项工资福利标准,足额编制年度人员支出预算,年中由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乡镇人均奖励性绩效比县直单位提高20%。
(二)保证乡镇运行。乡镇要根据实有在职在编人数及编制内车辆数,按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足额编制年度公用运转支出预算,按照县直部门单位伙食费标准编制伙食费支出预算,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付费标准编制物业管理费支出预算。严禁聘请第三方机构从事应由本乡镇工作人员承担工作,严控委托外包服务,新增聘用编外人员必须报县编办批准后方可纳入财政保障。乡镇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标准,坚持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实压降行政运行工作经费。
(三)兜底村级运转保障。乡镇要按照实有村干部职数编制村级组织运转支出预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卫健委等部门按月或季度核定村干部工资、社保,村级运转经费,计生专干工资,监事会经费等资金需求金额,县财政局按主管部门核定金额调度资金保障。 一组一会经费、民政协理员、综治协理员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乡镇实际需求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保障。
(四)足额保障基本民生。乡镇要按照政策要求对低收入人群、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家庭、退养民师、代课教师、同岗同酬退役军人等分项足额编制支出预算,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局等部门按月或季度核定资金需求,县财政局按主管部门核定金额调度资金保障。
(五)加强重点工作财力保障。按照“权责一致”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危房改造、农村改厕、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项目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全额予以保障。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信访维稳、综治、文明创建等工作,县财政局按主管部门考核结果予以保障。建立奖补激励机制,秸秆禁烧、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县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予以保障。部门安排乡镇实施的重点项目,资产已移交乡镇和村的,项目运维费用由乡镇统筹安排。
五、推进绩效管理
乡镇要规范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防止财政资源配置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损失浪费。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全面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全面开展预算公开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县财政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挂钩机制,深化预算和绩效一体化,加强对乡镇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打破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对绩效好的对乡镇的政策和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削减或取消,确保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