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2 11:01 来源: 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委属各股室、各基层粮库:

为规范我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应对粮食行业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结合我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怀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12日    

 

 

 

怀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粮食行业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确保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事故妥善处置,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属粮食企业发生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事故包括:

  (一)粮仓火灾、洪灾事故;

  (二)原粮进出仓、储存安全事故;

  (三)原料粮急性中毒事故;

  (四)粮仓机械、电气伤亡事故;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单位机动车辆运输安全事故;

  (六)储粮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二、总体原则

事故处置,坚持“科学指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方针,处置方案应做到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应对措施正确有效,应急响应及时迅速的原则发展改革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三、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怀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属粮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长由县发改委主任、党委书记沈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发改委主任韩漪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尚静雅同志担任,成员:常进胡宏杰李涛许越

  (二)工作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突发安全事故形势,判断生产事故应急状态,启动《怀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生产事故变化情况。

  (3)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联络其他部门救援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安全应急工作,监督粮食企业实施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传递相关信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四、应急监测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预报机制,不定期对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安全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预警意见。

  五、应急等级与措施

  (一)A级状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粮食经营企业预测有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时,启动A级应急响应,由粮食经营企业报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县粮食局应急领导小组逐级上报,同时组织、协调、县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二)B级状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粮食经营企业预测无人员伤亡,有较大财产损失时,启动B级应急响应,由粮食经营企业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报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若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三)C级状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企业预测无人员伤亡,有较小财产损失时,启动C级应急响应,由粮食经营企业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总结

  1、粮食经营企业事后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发改委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应急机制。

  2、粮食经营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二)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违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4、救灾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过失的;

  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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