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怀远经开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
《怀远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9日
怀远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项目。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
2.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怀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20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怀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
3.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蚌埠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怀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和意见,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体系。对我县老年人状况开展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全县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服务,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2023年底前,力争培育1家以上评估组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6.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找人”。依托县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责任单位:县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等)通过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信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数据资源局等)推进我县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7.实施社区(村)老年人探访关爱。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面向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层分类的差异化探访制度,周探访率实现100%,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援助服务。动员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8.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等)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9.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调研,探索鼓励乡镇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
10.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探索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
1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县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2725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鼓励职业技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12.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民政局)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3.强化信息化支撑。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多功能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信息纵向贯通、横向对接。学习市级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养老居家社区服务项目创建经验,结合实际推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创建活动,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各乡镇)
14.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充分运用市场规律和资本力量,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积极谋划养老服务项目,争取列入市级养老产业项目库。依托荆山、四方湖等生态资源,鼓励与支持发展康养产业、旅居健康养老项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招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5.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推进县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县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各乡镇)2023年6月底前,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荆山镇、榴城镇)
16.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各乡镇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聚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建设不少于3家以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主的高品质公益性养老机构,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2023年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积极推进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将条件较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建档立卡脱贫户及风险未消除监测户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17.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结合项目安排,有计划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和服务能力建设。在提升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上,新增1家乡镇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专门照护失智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2025年底前全县覆盖率不低于50%。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县级统一“集团化”管理运行机制。合理确定和完善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2023年6月底前,建立相关考核激励机制,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各乡镇在推进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过程中,要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到2025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8.培育优质供给主体。培育开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的国有企业。鼓励各类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要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以市场化原则按需购买养老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努力培育和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五)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9.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结合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不断完善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等照护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服务,逐步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2025年底前,力争在全县打造1个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创新服务模式,探索“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就近提供老年供餐、探视走访等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每个街道配置不少于1个老年食堂,下设社区老年助餐点,同时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2023年,新增城区老年食堂2个、农村老年助餐点10个。到2025年底,通过分年度组织实施,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21.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对照护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继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1981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居家适老化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22.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全力提升社区层面医养康养结合能力,推动新建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设施毗邻建设、资源整合,优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2023年底前,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协议签订率达100%。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一体化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各乡镇)
23.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各乡镇)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重大政策问题,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大考核激励。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民生工程考核事项。县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
(三)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养老服务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强化对无证小养老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治、查处,依法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氛围。培育和树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典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水平。
附件:怀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怀远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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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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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时间不得低于等级馆评估规定的开放时间,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并错时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均免费对外开放,老年人可自行到馆内参与或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
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局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2 |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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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经县养老保险审核部门进行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网办审核,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手续,县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结算负责当月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算,并于退休次月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社保卡中。 |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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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 年龄的老年人 |
3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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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
待遇领取经办服务流程:乡镇事务所通过系统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申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户口簿原件。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待遇核定经办,县社保机构进行待遇初审、待遇复核,并于符合待遇领取次月发放。 |
县财政负责,中央、省财政按比例补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财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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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 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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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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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按老人生活补助资金保障渠道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县民政局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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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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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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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省财政按照8:2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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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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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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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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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 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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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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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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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及1张2寸彩色近照,前往网点即可办理老年卡(需5元押金);如非本人,则由代办人携带老人身份证、户口本及1张2寸彩色近照,前往网点同样可办理老年卡(需5元押金)。凭老年卡刷卡免费乘坐县内公交线路。 |
县人民政府负责。 |
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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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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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龄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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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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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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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具体补助标准:80周岁至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每人每年720元。95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
高龄津贴,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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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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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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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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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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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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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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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每人每月100元,愿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由100元调整到150元,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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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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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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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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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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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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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适老化改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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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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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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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每户家庭改造补贴总金额3000元(其中产品服务包不低于2500元)。改造内容参考《关于实施蚌埠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通知》(蚌民〔2020〕120号),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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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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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从福彩公益金县级分成资金中安排。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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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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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 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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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助餐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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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助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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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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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每人每天最高享受3元助餐补贴;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享受指定老年套餐。 |
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当日使用有效,不能累计使用、转赠。老年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按补贴标准直接给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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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福彩公益金县级分成资金中安排。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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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老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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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理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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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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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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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用于护理补贴支出,补贴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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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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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少数乡镇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资金按享受人群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来源渠道保障。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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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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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 能自理的老年 人 |
12 |
家庭养老支持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主动服务。 |
县人民政府负责。 |
县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范围的老 年人 |
13 |
最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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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蚌埠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认定服务参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低保对象识别中消费性支出认定工作指引》等地方标准执行。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执行。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县财政兜底保障。 |
县民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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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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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分散 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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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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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蚌埠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日常照料风险防控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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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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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承担支出责任,县财政予以补助。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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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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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愿做,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蚌埠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保障服务参照《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日常照料风险防控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或者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
乡镇承担支出责任,县财政予以补助。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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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探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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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主动服务。 |
县人民政府负责。 |
县民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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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17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光荣院管理办法》《安徽 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审批。 |
县人民政府负责。 |
县退役军 人局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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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 、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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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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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 件的残疾老年 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 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实施意见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按照残疾人的不同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
1.申请。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
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
县民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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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 件的残疾老年 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 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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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实施意见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按照残疾人的不同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
(续上)县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3.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惠民打卡按月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打卡发放。 |
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
县民政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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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老年 人 |
20 |
社会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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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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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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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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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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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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