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蚌埠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11:05 来源: 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2日

 


蚌埠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市、县区资金1400万元,设立蚌埠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蚌埠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经营。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在蚌埠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五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2023130日起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七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机构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八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机构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机构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要求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真实、准确、一致。

第十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

(一)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提高至20%

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补偿标准中,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企业获得的人才贷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获得的贷款。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机构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四)该政策与其他市级风险补偿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机构通过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机构在平台落实备案。银行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省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机构向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集团)提交补偿申请,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审查核准拨付,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银行机构需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补偿申请。若市风险补偿资金能完全覆盖经审核后所需补偿总额,则按补偿标准上限进行补偿;若无法覆盖,则在补偿标准范围内按可覆盖比例进行补偿。

(四)市融资担保集团按规定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交补偿申请,落实省风险补偿引导资金对市级补偿。

(五)由银行机构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机构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风险补偿资金,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至省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六)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复核,复核后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备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措、归集风险补偿资金并制定接续出资方案,确保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二)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职责如下:

(一)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二)积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评级提升,推动央行普惠小微激励政策与地方小微风险补偿政策有效叠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蚌埠银保监分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银行机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三)督促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银行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银行机构申报补偿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企业进行审核;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照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银行机构申报补偿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划型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银行机构申报补偿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进行审核;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市风险补偿资金操作细则,按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二)负责审核市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

(三)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省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偿的申请、备案和返还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风险补偿资金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清收处置工作;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一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试行期至2024130日,与《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政策到期,结合省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政策接续情况,确定后期的接续政策,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201号)到期停止实施,其资金池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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