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9 14:26 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远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怀远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怀远县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9届第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蚌发〔201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形式,着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重点扶持规模养殖、规模种植和规模加工,全力推动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中,不断提升我县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要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通过转包、出租或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3.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不失时机积极引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又要坚决反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5.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力争通过2—3年努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和规模经营面积进入全省先进县行列。到“十二五”末,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80万亩以上,其中500亩以上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占1/2以上。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二)总体要求。
  1.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沟、渠、路、林、田五位一体的建设思路,形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把生产基地建设成为旱能灌、涝能排的现代农业样板区。
  2.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新技术、新成果引进,努力实现机耕、机播、机收全程机械化生产,把生产基地建设成为农业机械推广和应用的示范区。
  3.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动城乡产业布局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加快城市化进程。
  4.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规模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农业投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一)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1.流出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
  2.受让方:可以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实行委托流转的,农户应出具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未经农户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三)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有流转意向,由农户向村(组)申请,经村(组)审查,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形式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同意。
  2.村组牵头统一流转。涉及的农户均应书面委托村(组)。流转形式、期限、标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由乡镇、村(组)协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本村(组)其他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承包地或村(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统一流转公开、公平、公正。
  3.委托乡镇服务中心流转。农户应书面委托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形式、时间、标的等严格按照委托内容,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签订,中心不得代签。
  4.村组流转集体资源。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耕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村庄整治开发的宅基地等,经本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受让方在承包期内,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对未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组)一律不得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须经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乡镇、村各备案一份。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或标的较大的流转合同,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乡镇、村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做好对受让方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的调查,建立资信档案。
  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途径
  (一)种植大户模式。积极引导农村科技示范户、种养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发展家庭农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三)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粮食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兑现。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办基地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
  五、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一)农村土地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格。从2011年起,新增的流转土地价格在不低于每年每亩600元的基础上,流转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流转费用。流转费用可以是现金或实物,也可以实物计算,货币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流转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居所。对土地已流转的农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要求,解决居住问题,同时引导农民向城镇、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对迁移城镇有固定住所并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民,给予收储宅基地同样的补偿。
  (三)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就业。对土地全部流转的农民,经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确认,在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待遇;在自主创业时,可参照执行城镇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户籍。对土地全部流转的农民,凡在县城、小城镇和园区购房的,按照农民意愿可农转非并享受现住地居民政策,其子女入托、上学一律免收择校费、赞助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五)妥善解决流转农户的社会保障。对在城镇落户并落实农转非的流转农户,其医疗、养老等纳入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对仍属农村户口的流转农户,全部纳入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困难群体纳入当地大病救助和特困救助范畴。五保供养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安置到乡镇敬老院。
  (六)保护受让方的土地投入。受让方在农村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质量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流出方依法收回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数额应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因土地整理新增土地面积,在流转期内谁整理谁受益。
  (七)严禁掠夺性经营。受让方要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严禁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流出方的利益。以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股份合作社全体成员同意,可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流转土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村内“一事一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用于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借股份合作或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
  (八)特殊情形下应及时归还土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及时归还流出方。除原流转合同另有规定外,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农户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农户的同意。
  (九)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内,涉及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受益问题由流转双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应在流转合同中加以明确,未明确的,归流出方享受。
  (十)自觉履行义务。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流转发生纠纷的,流转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鼓励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民流转的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十二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土地流转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奖补。从2011年起:
  1.对当年新增受让土地面积达500亩以上不足200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补;
  2.对当年新增受让土地面积达2000亩以上不足1000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每亩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其中市100元/亩),由市、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
  3.对当年新增受让土地面积达10000亩以上不足50000亩,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享受第2条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县政府再连续给予3年奖补;
  4.对当年新增受让土地面积达50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享受第2条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其中市100元/亩),市、县政府再连续给予3年奖补;
  5.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依法再流转的土地,已享受市、县政府一次性奖补政策的,受让方不再享受奖补政策。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学技术应用创新和设备设施推广、以及银行贷款贴息等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凡良种繁育基地、新产品展示和新技术推广优先在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所经营土地上组织实施。对农技人员采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农田保姆”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规模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农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待合同期满经考核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县农业、科技部门要根据规模经营主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进一步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规模经营面积达2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的经营主体,在符合立项的前提下,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等单位优先安排涉农项目。对规模经营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县国土局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的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对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业生产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受转土地经营权和地上设施等可作为抵押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五)优先解决农业管理用地。对规模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流转合同规范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为辅助生产建造的管理用房、晒场、仓储等设施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具体按国土部、农业部规定的程序标准办理。
  (六)优先办理户籍转移。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本乡镇土地流转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具体优惠政策,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实现政府给力、部门发力、业主用力、农民得力的农村土地流转良好局面。
  (二)健全体系,严格实施。各乡镇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列入常设机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要依托乡镇行政服务大厅挂牌并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农经人员担任。乡镇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各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站,配备一名土地流转信息员(一般由村文书兼任),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程序,加大投入。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平台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开展土地流转。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宣传、信息收集与发布,提供统一格式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实行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在县服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信息收集发布、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台账、档案,调解土地流转纠纷。村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登记、交易、信息上报,指导合同签订、归档,并及时调解流转纠纷。为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功能和手段,县乡两级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县政府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目标纳入乡镇绩效管理,强化目标考核。各乡镇要早谋划、早摸底,选择二、三产业较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地理位置优越、村级服务功能较强的地方,确定土地流转区域,以此扶持培育典型,吸引受让方投资兴业。从2012年起,各乡镇至少开展一个村以上土地规模流转试点,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各类流转主体落户,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乡镇每年每新增一个1000亩以上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县政府奖励乡镇政府10000元;每新增一个5000亩以上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县政府奖励乡镇政府30000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怀远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怀远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华如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施永坚 (县委副书记)
      徐长奎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陈 群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梅长功 (县农委党组书记)
      李文志 (县发改委主任)
      杨连珍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李占社 (县科技局局长)
      卫 兵 (县公安局局长)
      随学文 (县民政局局长)
      王 敏 (县司法局局长)
      王守本 (县财政局局长)
      崔佰顺 (县人社局局长)
      周友林 (县住建局局长)
      褚 波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长利 (县水利局局长)
      左国成 (县卫生局局长)
      高兆利 (县国土局局长)
      陈乃传 (县林业局局长)
      王友芳 (县粮食局局长)
      田晓明 (县金融办主任)
      周之牧 (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副主任)
      马连军 (城关镇镇长)
      年福永 (马城镇党委书记、镇长)
      刘 宏 (找郢乡乡长)
      李维侠 (常坟镇镇长)
      赵瑞冲 (荆芡乡乡长)
      高瑞林 (唐集镇镇长)
      潘成竹 (万福镇镇长)
      侯 跃 (兰桥乡乡长)
      陈 斌 (徐圩乡乡长)
      尚元跃 (龙亢镇镇长)
      沈 杨 (河溜镇镇长)
      孙立明 (淝南乡乡长)
      常虎林 (褚集乡乡长)
      王少华 (双桥集镇镇长)
      常兆武 (淝河乡党委书记、乡长)
      耿建光 (古城乡乡长)
      蔡 永 (鲍集镇镇长)
      丁秀好 (陈集乡乡长)
      尹 勇 (魏庄镇镇长)
      沈志保 (涡北新城区管委会主任)
      梅 顺 (涂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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