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产业引导和基础设施建设子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产业引导和基础设施建设子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怀远县产业引导和基础设施建设子基金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探索政府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引入金融机构撬动社会资本,吸引优质企业与优秀人才关注怀远、投资怀远、落户怀远。根据《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运营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创新政府性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功能,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具备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到“十四五”末,构建总规模不低于40亿元的子基金体系,助力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运作原则
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三、架构与规模
由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新发起或参股设立两类子基金,即产投创业类基金、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
至2025年末,母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按照一定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产投创新类基金、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通过参股或者发起等方式设立子基金,力争总规模不低于40亿元。
四、设立与运营
(一)设立基金
1. 子基金中产投创业类基金总规模力争达到30亿元,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2. 母基金原则上不得作为劣后级合伙人,经县投委会研究通过的可作为劣后级。
3.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4. 子基金的投资规模、投退年限以及有关管理义务等由怀投集团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报县投委会审议确定后,在基金章程、基金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5. 产投创业类基金原则上不少于2只,选聘管理人不低于2家,基础设施类基金原则上选聘管理人不低于1家。
(二)运营模式
1. 子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出资人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子基金投资决策由县投委会审定。
2. 子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形式。
3. 产投创业类基金包括产业投资类和创业创新类,其中用于创业创新类投资原则上不高于募资额的10%,且不超过2亿元。
(1)产业投资类主要配合全县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双招双引”工作。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2亿元,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股权资产转让、变现受限以及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等情况下可延长2年。
(2)创业创新类主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怀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且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子基金在股权资产转让、变现受限以及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等情况下,可延长2年。
4.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以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任务为主要目标,引导社会资本跟投跟贷、联
合投资,共同参与全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策性基金。
5. 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原则上由县产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及第三方推荐的优质项目组成,拟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三)退出方式
1. 正常退出。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作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到期解散等方式退出。
2. 提前退出。县投委会决定母基金提前从子基金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子基金组建方案获县投委会批准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手续的。
(2)实际出资到位六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具体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4)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
(5)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6)发现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7)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禁止事项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6.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管理与费用
(一)管理人遴选条件
1. 管理资质。管理人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必须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2. 管理团队。管理人具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高效的决策流程、成熟的风控机制、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历史业绩。管理人历史业绩出色或是由知名投资人创立。
4. 募资能力。管理人跟投比例不低于管理办法规定,承诺募集资金满足设立子基金要求。
(二)管理人主要职责
1. 发起设立子基金,受托管理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2。
2. 负责对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 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方案制定和投后监管工作。
4. 负责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5. 定期向出资人及县投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6. 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费用
母基金年管理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的0.5%,子基金年管理费用参照行业水平,由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协商后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1%。基金退出期管理费减半。
六、托管人选择
托管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优先选择可撬动资金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
七、决策程序
(一)由子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调、审计、评估等,形成具体方案。
(二)由怀投集团审议基金管理人上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背调,并由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方案后报县投委会。
(三)县投委会审议决策项目方案,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
八、风险防控与容错机制
(一)风险防控
1. 建立投资运营与托管分离机制。
(1)聘请专业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基金管理人要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子基金运行安全。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定期向出资人和县投委会报告。
(2)委托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进行资金托管。托管人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2. 建立有效监管与止损机制。
(1)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
(2)聘请中介机构定期对子基金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
(3)子基金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引导基金权益损失和基于客观实际合理判断的或有权益损失超30%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企业启动投资行为调查程序,认真分析损失原因并拟定具体应对措施,及时向县投委会报告。母基金权益损失超50%时,暂停新增投资行为。
(二)容错机制
对正确履行决策程序、遵循市场规律,子基金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九、收益分配与让利机制
(一)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投资收益先按照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方式分配。
(二)让利机制
在完成投资任务和约定投资目标后进行清算时,对归属于子基金的收益超出一年期LPR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可根据基金管理团队招引的外地企业和项目规模按照一定比例让渡予基金管理团队等。具体认定及奖励办法由县招商中心会同受托企业另行制定。
对超额完成返投比例的子基金,子基金根据超出部分给予基金管理团队适当奖励。返投比例达到1.5倍(不含)以上的,奖励母基金所得超额收益的10%。返投比例每提升0.1倍,超额收益奖励比例增加10%,最高可奖励全部超额收益。超额收益让渡及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叠加奖励上限为母基金的全部超额收益。
十、其他事项
子基金投资程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基金管理人制定,报出资人审核后,提交县投委会审议。投后管理参照母基金相关规定。
为扶持地方产业发展和配合“双招双引”项目落地,在与优质管理人商谈具体合作方案时,经县投委会审议后可适当调整本方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