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为创新政府性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功能。根据《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基金“1+3”基金体系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十四五”末,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助力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运作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遵循设立子基金为主、股权直投为辅的原则。
(三)遵循母、子基金统管原则。
三、设立与运营
(一)设立基金
县政府授权怀投集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成立怀远县政府性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分4年实缴完成,其中2022年实缴2亿元,由县财政和怀投集团共同出资。
(二)运营模式
1. 股权直投,原则上从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取,占比不超过母基金总量的10%。
2. 与上级政府性基金、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
3. 原则上投资产投创业类基金与基础设施投资类基金。
4. 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5. 不得作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特殊事项报县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县投委会为母基金运营最终决策机构。
(三)禁止事项
母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6.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决策程序
(一)直投项目
1. 由母基金管理人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调、审计、评估等,形成具体方案。
2. 怀投集团审议基金管理人上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背调,并由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方案后报县投委会。
3. 县投委会审议决策项目方案。
4. 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
(二)设立子基金
1. 母基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选聘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调等并形成方案,由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投委会。
2. 县投委会审议方案。
3. 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母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设立子基金。
五、退出方式
(一)正常退出。主要方式有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
(二)提前退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提前退出:
1. 子基金组建方案获县投委会批准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实际出资到位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具体投资业务的。
3.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4.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
5. 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的。
6. 发现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7. 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投后管理
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对股权直投项目及子基金运作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一)日常走访。定期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报表收集。定期收集直投企业及子基金财务报表及相关业务报表,并进行初步研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定期报告。县投委会原则上按季度听取直投项目及子基金运营等情况汇报。基金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县国资委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