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政策宣传第一期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
(二)不得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故意骗取医保基金;
(三)不得发生重复、分解、过度、超限制范围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增加费用;
(四)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和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
(五)不得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
(六)不得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
(七)不合理诊疗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欺诈骗保等行为。
(八)不得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九)不得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十)不得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等其他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如果您发现以上行为,请积极向县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0号)对举报查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2-8051502
0552-805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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