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资金来源及分配

发布时间:2023-08-24 16:07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三章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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