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4日
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防范县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怀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成立的企业(指县属国有企业法人直接或间接出资成立的各级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事项纳入本办法管理。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所出资成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运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是指:
(一)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申请破产,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等事项;
(二)企业增加、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等事项;
(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等事项;
(四)企业调整主营业务等事项;
(五)企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重大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剥离、不良债权(债务)重组等事项;
(六)企业融资、投资、担保、代偿、出借资金等资金运作及大额捐赠等事项,县属企业对所属全资子企业以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对内担保事项除外;
(七)重要人事任免及薪酬管理等事项;
(八)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出境;
(九)其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债权;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县直部门、乡镇所属国有企业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占企业除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外的固定资产原值5%以上(不含本数)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其他资产;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管理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
第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审批事项以书面“请示”形式、备案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
第五条 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县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的事项。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审批后的重大事项年度计划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履行年度计划调整报批手续。年度计划外重大事项的审批,企业应单独报批。
第六条 备案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县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核后报县国资委了解、审核或决定的事项。备案事项分为事前备案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事前备案的事项,由县国资委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或决定。事后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县政府、县国资委工作要求或相关管理决策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决策后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重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合理做出决策。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股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
第九条 县国资委、县审计局、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重大事项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或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委(总支委、支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内部决策后,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决定:
(一)新设法人层级超过三级的子企业,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申请破产,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为融资项目需要,对原子企业出资人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变更的除外);
(二)企业增加、减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等事项,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企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产权转让、增资事项,重大资产转让与划转、不良资产剥离、不良债权(债务)重组等;
(四)制定或修改二级子企业及其以上企业的公司章程;
(五)融资、投资、担保、代偿、出借资金等资金运作,县属企业对所属全资子企业以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对内担保事项除外;
(六)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七)年度对外捐赠和赞助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
(八)调整主营业务(指二级子企业及其以上企业);
(九)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方案、薪酬分配建议方案;
(十)管理人员出国出境;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按程序须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原则上采取“报告—报批—报备”方式。
(一)年初报告。每年年初,企业应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应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工作上一年度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指需要制定且适宜制定年度计划的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应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经县政府同意后的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至县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调整报批。年中,年度计划因主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建议应及时向县政府报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的调整计划,同时报送至县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单位。
(三)年中报备。年中实施时,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逐项向县国资委及其他有关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季度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企业依规须报县政府审批的急办事项,也可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新设法人层级不超过三级的子企业(包含因融资项目需要,对原子企业出资人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调整、变更的子企业);
(二)除主营业务(指二级子企业及其以上企业)以外的登记事项拟作重大变更;
(三)企业全面预算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四)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所列的事项外,其他管理人员(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任命的人员)人事任免、奖惩、辞退等情况;其他管理人员包括一级企业中层干部和所属子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
(七)对外单笔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含本数)及年累计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捐赠和赞助;
(八)年度全面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
(九)年度员工招录计划,职业经理人及特殊人才聘用方案;
(十)企业全员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案;
(十一)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十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十三)采用的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
(十四)在县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
(十五)与关联方交易;
(十六)国有资本收益欠收及追收情况、上缴情况;
(十七)县政府批准的一级企业经济事项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八)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资产、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划转、拍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被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涉嫌经济、刑事犯罪;
(十九)其他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备案的事项。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上述第(一)、(二)、(三)、(五)、(九)、(十)、(十一)、(十五)款事项在实施前,须向县国资委履行事前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表。其他事项履行事后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按程序向县国资委事前备案的事项,一事一备案;企业应在事项实施前上报备案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由县国资委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或决定。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出资人权益的,县国资委在签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事由或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事后向县国资委告知的事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汇总告知上一季度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次年初,企业应将所有的审批和备案事项进行汇总,形成报备事项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备事项的基本情况、完成情况、存在问题、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国资委报告:
(一)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涉诉案件及企业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审批、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一)审批事项提交书面请示及审批表,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三)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法定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其实施情况,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委联合县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外部董事应当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直至扣减一定比例薪酬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虚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直部门、乡镇对其所出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对怀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报告报备报批制度的通知》(怀国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2.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事前备案表
附件1
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事项类别 |
县政府审批 |
项目概况 |
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政府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材料 |
1.书面请示(重大事项概述); 2.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或经理办公会纪要; 4.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所列附件材料为供参考清单,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如实逐项填写。 |
附件2
怀远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事前备案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项目概况 |
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资部门 意见 |
|
附件材料 |
1. 书面请示(重大事项概述)。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或经理办公会纪要。 4. 有关结果性资料。 5. 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所列附件材料为供参考清单,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如实逐项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