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财政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 事项 | 检查 | 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对象 | 类别 | 方式 | 主体 | ||
1 |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风险防控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业务范围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 |||||||
资产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三条 | |||||||
资金来源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重点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第四条 | |||||||
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2.《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二条 | |||||||
创新业务情况 | 本县小额贷款公司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 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五条 |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三条 | |||||||
2 | 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行为的检查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全县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怀远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 |||||||
3 | 代理记账 |
会计监督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检查行业及范围依据当年的财政部、财政厅的具体文件通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财政部门 |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
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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