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4年度全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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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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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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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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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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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类企业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2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为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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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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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县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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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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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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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班车客运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县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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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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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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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车客运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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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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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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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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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8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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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作物种子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市级发证情况确定基数,抽查比例统一按照10%随机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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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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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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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转基因 |
2024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73家,按照4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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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的单位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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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兽药生产 |
2024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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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药生产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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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2024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1.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3.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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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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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药经营 |
2024年度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查处经营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无证经营;套用或冒用登记证;包装及标签标识不合规;未如实记录购销台账。 |
农药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1%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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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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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动物诊疗 |
2024年度动物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检查动物诊疗许可证;检查动物诊疗场所设施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 |
动物诊疗机构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20%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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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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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业植物检疫 |
2024年度农业植物检疫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基地及跨区域调运进行检疫检查,查阅产地检疫、调运检疫证书。 |
种子生产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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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定量包装净含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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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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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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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全县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4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5月 |
可根据实际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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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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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 |
2024年度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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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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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氨制冷 |
2024年度涉氨制冷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检查。 |
全县涉氨制冷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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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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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烟花爆竹 |
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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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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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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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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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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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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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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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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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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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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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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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金属冶炼 |
2024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全县金属冶炼企业 |
县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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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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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4年度全省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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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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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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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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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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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6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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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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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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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营业性演出 |
2024年度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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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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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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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旅行社 |
2024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旅行社(不含分支机构)约2000家,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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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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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印刷业 |
2024年度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企业取得许可证、落实印刷“五项制度”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县印刷企业 |
县级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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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版物经营 |
2024年度出版物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检查。 |
全县出版物经营单位 |
县级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文化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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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车销售 |
2024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县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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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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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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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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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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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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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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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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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不超过12%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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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商业特许经营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少于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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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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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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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5000家成品油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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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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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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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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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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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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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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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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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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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拍卖经营 |
2024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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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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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43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
2024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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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测绘 |
2024年度测绘地理信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
测绘资质单位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5 |
林木采伐 |
2024年度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6 |
生物检疫 |
2024年度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苗木集散地、种苗繁育场圃、造林山场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7 |
燃气 |
2024年度全省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全省城市(县城)供气企业 |
省、市、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7月至9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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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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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
2024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省级重点稽查对象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约220户,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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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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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劳动用工 |
2024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县存续企业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不低于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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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劳务派遣 |
2024年度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已进行分公司备案的单位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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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社会保险 |
202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县存续企业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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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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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人力资源 |
2024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4 |
统计调查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随机抽取15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0个投资项目和5家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 |
2024年4至10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5 |
统计执法 |
2024年度统计执法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
全县企业 |
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统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检查。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6 |
典当 |
2024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存续典当公司 |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195家(目前195家,2023典当年审结果公布后可能减少),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57 |
小额贷款 |
2024年度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全县经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58 |
担保 |
2024年度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检查。 |
全县经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9 |
商业保理 |
2024年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2家(法人机构18家,分支机构4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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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特殊食品销售 |
2024年度特殊食品销售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全县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
医疗保障部门 |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宣传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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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生产 |
2024年度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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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市场监管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
63 |
房地产开发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64 |
物业服务 |
2024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城市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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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房地产经纪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6 |
房地产估价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7 |
工程造价咨询 |
2024年度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全县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3%。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8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县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 |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9 |
一般风险污染源 |
2024年度一般风险污染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特殊监管对象);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危化品管理。 |
一般风险污染的企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依据实际情况。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70 |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
2024年度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检查。 |
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
71 |
养老服务 |
2024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72 |
经营性公墓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经营性公墓销售建设管理情况。 |
经营性公墓 |
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73 |
行业协会 |
2024年度行业协会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变更情况、会费标准制定情况检查。 |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
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74 |
商会 |
2024年度商会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变更情况、会费标准制定情况检查。 |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商会 |
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75 |
公章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范检查。 |
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辖区印章刻制企业数量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76 |
保安从业 |
2024年度保安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3%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7 |
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 |
2024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8 |
消毒产品生产 |
2024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3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9 |
烟草专卖品零售 |
2024年度烟草专卖品零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烟草专卖机构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
县级烟草专卖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县烟草专卖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80 |
粮食库存 |
2024年度粮食库存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承储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制度、标准和技术性规范执行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
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81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 |
2024年度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承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任务的参与者执行销售出库政策制度、标准及技术性规范情况;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
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82 |
地方储备粮承储 |
2024年度地方储备粮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安全、储存安全情况。 |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
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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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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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粮食流通 |
2024年度社会粮食流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商品粮原粮卫生和质量安全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数量情况。 |
粮食购销、加工、储存、运输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
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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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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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粮食收购 |
2024年度粮食收购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备案情况以及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规定情况;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参与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购销企业 |
县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发改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 |
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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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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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饮水供水 |
2024年度饮水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 |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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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对取水许可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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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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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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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餐饮业 |
2024年度餐饮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高风险类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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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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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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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
2024年度公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证机构设立条件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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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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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律师事务所 |
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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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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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司法鉴定机构 |
2024年度司法鉴定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内部管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2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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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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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基层法律服务 |
202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2022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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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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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根据省级工作部署按时完成任务接收、实施检查、结果公示、问题后续处置等工作。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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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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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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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兽药销售 |
2024年度兽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销售经营许可监督检查。 |
兽药销售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5%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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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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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代理记账 |
2024年度代理记账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公司 |
县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 |
2024年11月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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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