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情况】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一)前期准备。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结合怀远县实际,制定《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二)文稿起草。根据市人社局工作安排,按照县政府高瑞林县长要求,县人社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下旬形成初稿。
(三)征求意见。2024年2月20日,怀远县人社局通过OA系统向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3家单位征求了对《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采纳2条,未采纳1条。
(四)民意测评。2024年2月,怀远县人社局召开怀远县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社会稳定风险民意测评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乡镇代表对新政策进行民意测评。
(五)风险评估。2024年2月,怀远县人社局召开怀远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会,对文件实施后潜在的风险点进行了研究。
(六)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怀远县司法局对怀远县人社局送审的《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七)会议审核。2024年3月4日,《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怀远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怀政〔2014〕5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