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4〕929号

发布时间:2024-07-01 10:0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4〕92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怀远县褚集爱购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WFY4B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玉芬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30.6元;

2、罚款4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1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4〕929

当事人:怀远县褚集爱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WFY4BXJ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褚集镇农商银行北150米

负责人:陈玉芬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消费者反映怀远县褚集爱购超市销售的“七彩萝卜芽”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就举报问题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及举报的“七彩萝卜芽”食品,店长陈瑞查询销售系统后显示该商品已售罄,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销售清单。本局于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这一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七彩萝卜芽”是当事人从蚌埠市海吉星批发市场购进,进价是3元/盒,售价3.8元/盒,共计采购87盒,销售87盒。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30.6元,违法共计330.6元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46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492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具体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且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3.符合裁量基准第【120】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0.6元;

2、罚款40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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