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怀政秘〔2024〕3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怀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实施科技强县、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是由怀远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长奖评选活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科协主席、县关工委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科协、县政府办、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分管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第四条 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协),县科协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评审、颁奖、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县长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奖标准,坚持宁缺毋滥。旨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勇攀高峰。
第七条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各中小学按国家规定开设好科学课程,开足课时;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加强科技教师和科技辅导员培养培训,把科技教师教学质量纳入绩效考核;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组织学生、教师和学校积极申报县长奖,把教师获奖情况作为对教师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把学校总体获奖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着力推动全县科技教育持续发展。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县长奖以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参加评选,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年度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第九条 县长奖分为“县长奖”、“县长奖提名奖”两项奖项。
第十条 县长奖每届表彰“县长奖”项目不超过5项,“县长奖提名奖”项目不超过10项。往届获奖项目不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获得县长奖的由县政府进行表彰,获得“县长奖”、“县长奖提名奖”项目,其参与学生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提名奖”荣誉证书和奖杯,辅导教师分别授予“县长奖”、“县长奖提名奖”优秀科技辅导员荣誉证书,所在学校授予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县长奖的学生、科技辅导员、所在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县长奖”的每项目奖励5000元,获得“县长奖提名奖”的每项目奖励3000元;
(二)获得“县长奖”项目其所有参与辅导教师共享奖金2000元,获得“县长奖提名奖”项目其所有参与辅导教师共享奖金1000元;
(三)“县长奖”项目申报学校奖励2000元,“县长奖提名奖”项目申报学校奖励1000元;多项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以最高项目申报且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包括怀远籍在外读书学生)。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十四条 县长奖参评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有远大理想;身心健康,品行优良,具有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创造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2.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3.全国航空模型公开赛前十名,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安徽省赛)一等奖;
4.安徽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5.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6.蚌埠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7.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经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项目;
8.其他经县长奖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以最高奖项申报。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长奖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县长奖评审前,由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评选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怀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人申报表》及所获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确定为候选人。
(四)资料预审。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料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可视申报、评审情况减少获奖名额。
(五)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确定奖项的获奖名单,报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书面提交的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六)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县长奖专项资金10万元,列入县科协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及组织发动、媒体宣传、创新辅导、专家评审、表彰、项目展示、学习交流等。
第十七条 县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评对象在评选活动中存在违背科学伦理道德行为、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已获得县长奖的,由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同意,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及奖励金,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条 县长奖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长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2016年修订本)的通知》(怀政办〔201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