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和《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县人民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行政决策事项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人选从怀远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产生。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
(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督促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
(六)将论证资料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
第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或者机构依照《怀远县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
第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五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方式的,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决策前期承办单位应当在受委托机构中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第十条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期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一并提交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专家论证而未论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论证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或者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取消其继续担任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或者机构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内容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县委、县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决策、制定文件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或文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或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文件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是否得到执行,具体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相符;
(四)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或文件内容、执行情况和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远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明确决策责任,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
(七)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协调的;
(八)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仍提交会议研究的;
(九)提请政府审议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会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会审议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办理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集体审议或者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和会议表决的;
(三)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的;
(四)超越权限决策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决定、命令决策的;
(六)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内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书面提起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
(一)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二)在查处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腐败案件等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问题的。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十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