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0 10:58 来源: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办公室:

现将《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4126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强化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员(以下简称“评议员”),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办公室聘请,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评议员选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关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评议工作;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自愿接受聘任,能够认真履行评议员职责。

第四条  评议员的选聘遵循自愿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政府聘任的程序。

第五条  评议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评议员表现,可以续聘或重新选聘。

第六条  评议员的职责:

(一)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三)参与意见征集、列席政府会议、参加决策后评估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监督评议活动,对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

(五)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成效,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第七条  评议员的权利:

(一)查阅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资料,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二)要求被评议部门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评议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评议能力;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评议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

(三)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监督评议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在监督评议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评议员的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评议员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二)建立评议员工作档案,记录评议员的工作情况和履职表现;

(三)定期组织评议员培训,提高评议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评议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评议员,予以解聘。

第十条  监督评议的内容和方式:

(一)监督评议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效果等方面;

(二)监督评议的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对监督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被评议部门应根据监督评议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评议员反馈结果,不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评议结果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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