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390号

发布时间:2025-04-28 09:16 来源: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39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名称/姓名

怀远县唐集洁倍捷餐具消毒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21MA2QXQRU2D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消毒餐具13箱(18套/箱);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28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390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洁倍捷餐具消毒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QXQRU2D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

经营者:赵军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怀远县唐集洁倍捷餐具消毒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餐具消毒车间、仓库内存有加工好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其中13箱(18套/箱)餐具包装标签印有“凤台县餐具清洗服务中心 专业清洗·绿色环保·健康安全 温馨提示......地址:凤台县......”等内容,上述餐具的包装标签在排版、印刷上与投诉人的产品极其相似,易造成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上述涉嫌实施混淆的一次性餐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怀市监强制〔2025〕97号。2025年2月28日,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徐杰、廖洪珍承办此案。2025年3月4日,怀远县唐集洁倍捷餐具消毒服务部经营者赵军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举报人没有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其独享该涉案一次性消毒餐具包装标签的使用权,且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包装标签使用不规范,故认定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另,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为: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村朱胡路旁,但在涉案一次性消毒餐具包装上标注的地址为凤台县,属于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我局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涉嫌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一次性餐具清洗、消毒服务。当事人自己购买配套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包装后,向餐饮场所进行配送、销售,然后收回已使用餐具,循环使用,当事人按每套的使用价格向餐饮场所收取一次性使用费用。

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地址为: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村朱胡路旁,配送、销售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业务范围在怀远县唐集镇周边地区,包括附近的淮南市部分餐饮场所。2024年12月,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从网上订购了印有“凤台县餐具清洗服务中心;专业清洗·绿色环保·健康安全;温馨提示:“消毒”餐具,有偿使用;瓷器易碎,发现破损,请勿使用;配送电话:177****5994、173*****908;地址:凤台县;保质期:15天......”等内容的餐具膜,用于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包装,伪造产品地址,并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属于家庭经营,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等相关经营台账。截止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涉案一次性消毒餐具7500套,库存234套,生产成本0.5元/套,销售价格0.7元/套,货值金额5413.8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及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实际情况及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经营情况等;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5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390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在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包装标签上伪造产品地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足6个月,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在被我局调查后,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裁量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70】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消毒餐具13箱(18套/箱);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3、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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