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4月18日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怀远县农业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持续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相关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支持的范围和环节
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我县小麦作物,支持环节为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安排项目资金1124万元,作业面积37.5万亩,项目实施范围为全县18个乡镇,作业完成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前。县供销社计划安排项目资金600万元,作业面积20万亩,项目实施范围为全县18个乡镇,作业完成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项目具体实施区域不重叠,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和全县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
结合我县户均耕地面积,单户接受服务面积低于80亩的为小农户。小农户小麦机收指导价格60元/亩、秸秆打捆离田指导价格40元/亩,共计100元/亩。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原则上均为30元/亩(其中:补助小农户18元/亩、补助服务主体12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均为24元/亩(其中:补助规模经营主体14元/亩、补助服务主体10元/亩)。如应奖补资金超过资金总量,则按照比例予以降减。为防止补助资金“垒大户”,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通过遴选确定的项目承接单个服务主体,补助总金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20万元、200万元。
(四)制定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人员。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收割机达到3台及以上,打捆机达到2台(套)及以上。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鼓励服务主体吸纳周边零散农机户带机入社和加盟合作。严禁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参与供销社项目的主体需为基层社和县供销社持股50%以上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3)服务主体近两年来无不良服务记录,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主动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
(5)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
县农业农村局遴选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不少于10个,县供销合作社遴选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不少于3个。
2.服务和验收标准
服务和验收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
二、实施流程
(一)准备阶段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供销社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样本等。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
(二)实施阶段
1.遴选服务主体
(1)发布公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遴选公告,申报主体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gnf.net)注册填写详细服务信息,并按遴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确定。按照择强择优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组织人员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开展评审论证,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符合遴选标准的服务主体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名录库的优先选择,不符合遴选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等不得确定为承担项目服务主体。
(3)公示公开。遴选确定的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项目所在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
2.监督项目实施
(1)严格落实资金奖补标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重点突出服务小农户,原则上坚持“三个不得”,即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60%。
(2)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指导有参与意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与服务主体、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三方合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参与意愿的由服务主体与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两方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督促服务主体按照作业标准及时开展服务。
(三)验收阶段
1.乡镇汇总。服务主体在项目支持环节完成后,及时填写《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小农户清册》(附件10)、《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规模经营主体清册》(附件11),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填写《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9),连同附件10、附件11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
2.县级抽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组织人员会同乡镇、村,按照各自实施区域服务对象数量的5%进行抽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不参与县供销社项目抽查工作),重点核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面积、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并填写项目验收表,服务主体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
3.数据比对。结合农机作业监管平台数据或土地确权信息平台以及随机抽取服务对象抽查结果,确定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的奖补面积。
(四)资金拨付阶段
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对拟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分别在县政府网站及项目所在镇、村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将补助资金打卡支付给开展作业的服务主体及接受服务的对象,其中服务对象为小农户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到小农户,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成效。县供销社奖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代拨,县供销社对验收结果负责。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同时承接并通过验收的予以补助,仅完成单一环节的不予补助。
(五)绩效评价阶段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效果分析,同步将项目开展与完成情况录入转移支付平台。
(六)强化资金监管
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且项目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保障措施
成立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要严格按照实施时间节点,指导各乡镇督促服务主体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协调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络及材料报送等工作,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补助环节、补助标准、服务模式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户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
附件:1.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
2.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申报表
4.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
5.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
6.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表
7.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三方示范文本)
8.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双方示范文本)
9.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
10.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小农户清册
11.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规模大户清册
附件1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
组 长:周 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阙 飞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亚辉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娄中琪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县经管站站长
蔡 伟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邵 罡 县经管站副站长
汤瑞琪 县供销社综合业务股股长
吕 倩 荆山镇三级主任科员
刘 苏 榴城镇副镇长
崔海武 白莲坡镇三级主任科员
吴兰余 常坟镇副书记
李如梦 唐集镇副镇长
韩 润 万福镇副镇长
赵 刚 兰桥镇人大主席
刘殿飞 徐圩乡人大主席
胡 兵 龙亢镇副镇长
柏玉好 河溜镇副镇长
陈 琛 淝南镇党委委员
王 军 褚集镇人大主席
吴 波 双桥集镇统战委员
袁化飞 淝河镇统战委员
董震宇 古城镇统战委员
祁学柱 包集镇副镇长
孙 伟 陈集镇副书记
王兴杰 魏庄镇人大副主席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督查指导等工作,娄中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后,该工作专班自动解散。
附件2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项目县:怀远县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 环节 |
服务总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其中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 期限(起止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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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元/亩) |
小农户(元/亩) |
经营主体(元/亩)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小麦 |
徐圩乡等18个乡镇 |
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 |
37.5 |
10.1 |
90-120 |
30/24 |
12/10 |
18 |
14 |
1124 |
675 |
25300 |
25000 |
10 |
2025.6.1-2025.6.30 |
农业农村 |
小麦 |
徐圩乡、龙亢镇等18个乡镇 |
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 |
20 |
5.4 |
90-120 |
32/24 |
12/10 |
18 |
14 |
600 |
360 |
13490 |
13400 |
3 |
2025.6.1-2025.6.30 |
供销合作社 |
合计 |
|
57.5 |
15.5 |
- |
- |
- |
- |
- |
1724 |
1035 |
38790 |
38400 |
21 |
|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
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服务总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
附件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作业申报表
基本 情况 |
申报主体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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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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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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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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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实施 内容 |
实施环节 |
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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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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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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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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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确认 |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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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内容为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标准如下:
一、小麦机收。根据NY/T 995-2006《谷物(小麦)联合收获机械作业质量》要求,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收获总损失率≤2.0%、籽粒破损率≤2.0%、含杂率≤2.5%,无明显漏收、漏割。割茬高度应一致,一般不超过15cm,机械作业后无油料泄漏造成的粮食和土地污染。另外,也要注意及时与用户沟通,了解用户对收割作业的质量需求。
二、小麦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采用圆草捆打捆机或方草捆打捆机将集拢成条的小麦秸秆打成圆型草捆或方形草捆,在秸秆水分18%-25%等规定的作业条件下,秸秆损失率≤4%,成捆率≥97%。按照小方捆、圆捆、大方捆捡拾打捆机的日均作业能力,科学足量配置打捆机械和离田设备,要求在小麦收割完成后的10个作业日内,完成秸秆打捆和清运离田任务,做到草捆及时转运至收储站点,田间地头无散落秸秆;秸秆粉碎全量还田留茬高不宜超过15cm,还田的秸秆切碎长度5cm—10cm,秸秆切碎合格率≥90%,粉碎后秸秆均匀抛洒在田间,犁耕或旋耕翻埋入土。
附件5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验收标准
为确保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内容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验收标准按《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执行。
二、验收组织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各自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三、验收程序
1.乡镇汇总。服务主体在项目支持环节完成后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据实填写《怀远县持续推进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
2.抽查核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组织人员会同乡镇、村按照各自实施区域服务对象数量的5%实地核实(县农业农村局不参与县供销社项目抽查工作),重点核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服务面积、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并填写项目验收表。对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结合农机作业监管平台数据或土地确权信息平台及随机抽取服务对象抽查结果,综合拟确定服务主体的服务面积。
3.公开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对各自遴选确定服务主体拟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分别在县政府网站及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县农业农村局将补助资金打卡兑付至服务主体、小农户及规模经营主体账户。县供销社对验收结果负责,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代拨。
附件6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抽查验收表
乡镇 村 服务主体名称:
序号 |
服务对象 姓名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亩) |
服务对象满意度 (是/否)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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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验收意见:
村级法人签字:
乡镇验收人员签字:
县级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三方示范文本)
甲方(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服务主体):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怀远县 镇(乡) 村的 亩委托给乙方开展 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方案中《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完成作业。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小麦 作物 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机收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8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双方示范文本)
甲方(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服务主体):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怀远县 镇(乡) 村的 亩委托给乙方开展 小麦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方案中《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完成作业。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小麦 作物 机收+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机收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秸秆综合利用(打捆离田或粉碎还田)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3.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9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亩
村名 |
服务主体名称 |
接受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
接受服务小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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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主体 (个) |
作业环节 |
亩数 |
服务 农户 (户) |
作业环节 |
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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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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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 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小农户清册
序号 |
小农户姓名 |
合同编号 |
小农户地址(村/组)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时间 |
作业环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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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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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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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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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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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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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
怀远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规模经营主体清册
序号 |
规模经营主体全称 |
合同编号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时间 |
规模大户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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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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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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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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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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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