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解决农业设施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李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设施用地的建议”收悉,其中您提出的“应该针对每个图斑重新鉴定土地性质,可以根据农民实际需求承办农业设施用地,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农民需求与政策执行矛盾
近年来,我县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农民承包大户搭建蔬菜大棚的需求旺盛,而配套农具房、农资存放等临时设施确实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部分设施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要求相冲突,导致整改压力大,群众反映强烈。
(二)图斑认定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部分农户房前屋后的小园地、历史形成的种植区域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但农民长期使用并未意识到土地性质变化,导致“被动违规”。现行违法用地判定对新增非农建设、“非粮化”管控严格,但对农业设施的认定标准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一定脱节,易引发“一刀切”整治现象。
二、整改与优化措施
(一)分类核实图斑,科学调整认定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片图斑,组织技术单位、乡镇(街道)、村集体联合实地核查,结合国土“三调”和最新规划数据,明确地块现状用途和地类属性。若确属历史形成的园地或一般耕地,可按规定调整规划地类或补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手续。
(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
1.合理保障设施用地需求。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要求的,属地政府应负责审核经营者申请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用地规模,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
2.加强批后监管。乡镇应联合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
3.分类推动整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原则上须拆除复耕。若拆除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政策,可依规进行调整后,对于确需保留的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对于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手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同时农户在整改期限内可以通过恢复种植条件(如更换透明大棚、拆除硬化地面、补种粮食作物)替代直接拆除。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联合农业农村局,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专班,开展专项排查。对全县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排查,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对摸排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方案。
二是推动规划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统筹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需求,预留弹性空间。
我局将认真落实您的建议,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兼顾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既要防止耕地“非农化”,也要避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冲突。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您反馈,也欢迎继续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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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