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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43524/202601-0002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企业,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6-01-05 10:56
发文字号: 怀政秘〔2025〕85号 性: 有效
标  题: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远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财政局 > 金融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2-8216922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怀远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秘〔20258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231日  


怀远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业扶持相关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术语,均依据《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金〔20251143号)文件中的具体说明,不再另行解释。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应协同联动、压实监管责任,加强贷款全流程监督检查与信息共享,及时解决业务堵点,推动工作规范提质增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登记、贷款资格审核,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业务有序高效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做好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估、担保基金调整等工作,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经办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远监管支局(以下简称怀远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完善审批流程,规范贷款发放,加强信息共享;对经办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其强化贷后管理。

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配合做好贷款催收追偿;保障担保基金运营安全,定期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报告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尽职调查、贷中贷后管理、回收追偿及贴息申请与拨付。须按规定额度及利率放款,简化手续,单独设立台账,定期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怀远金融监管支局报告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对贷款用途实施有效监督,逾期贷款会同担保机构催收追偿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已创办经营实体,并在怀远县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在申请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税、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同一法人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小微企业不得通过申请前短期增员、申请后集中停保等方式骗取贷款。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合伙人数适当提高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协商确定,鼓励实施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LPR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随上级政策动态调整。

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条  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仅限1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发挥本地创业担保基金作用,依法合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减收担保费,担保费率可降至0.3%,但实际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总和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健全内部合规和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实质性和穿透性审核,防范风险,提高担保资源使用质效。

第十三条  为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贷款申请对象提供反担保,具体方式包括:

(一)保证。由蚌埠市区域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提供第三方保证。

(二)抵押。以房屋、土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等作为抵押物。

(三)质押。以股权、有价证券、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为质押物。

(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申请、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向县人社局现场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县人社局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尽职调查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四)贷款发放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进行放款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至发放;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不符合放款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对申请各环节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因材料不实导致审核不通过、贴息资金被追回等后果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贷款申请人,在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通过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考试、被企事业单位聘用、被选聘为村两委干部等方式实现稳定就业(指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就业后次月,经办银行停止申请贴息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十八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十九  经办银行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拨付。

二十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不予贴息,自情况发生时的贴息应予以追回:

(一)展期和逾期部分的创业担保贷款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迁出怀远县行政区域创业实体注销,个人借款人经营的创业实体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借款人死亡、成为财政供养人员在非本人创办的其他单位就业;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期间;

)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贷后管理;

)借款人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  经办银行发现借款人出现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须在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呈报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并将多申请的贴息资金足额上缴至县财政局国库。

对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情形,由县人社局定期查询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抄送县财政局。

经办银行逾期未按规定呈报情况或未足额上缴多缴贴息资金的,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与贷款回收

 

第二十  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按照政策规定的期限上限发放贷款,并实施授信期限内随借随还模式,以满足借款人的差异化资金需求;运用无还本续贷方式,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采取无还本续贷的,县人社局需做好贷款资格认定确认。

第二十  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负责到期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提前通知借款人履约还贷。经办银行须在协议中明确,借款人在该行的借款优先偿还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逾期的,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追回的款项优先偿还创业担保贷款部分。

第二十  下列情况不属于由担保基金代偿的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范围、程序越权审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

(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未及时采取追偿措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况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送达逾期催收通知、未履行追索义务且未提交《代偿通知书》的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

第二十  经办银行应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对逾期未还清的贷款,与担保机构共同追索债务,必要时诉请法院依法追偿。

对逾期超过90天,经经办银行穷尽催收手段(包括依法起诉、申请执行等)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确认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附《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完整催收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核实后,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审核同意,从自身资金账户垫付创业担保贷款剩余未归还本金

担保机构每半年向县财政局书面报送代偿情况;完成垫付后,及时提交资金清偿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从年度财政预算相关科目安排资金清偿;清偿后,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继续追偿,追回资金按原垫付比例返还县财政指定账户。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障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二十八  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到10倍。

二十九  开展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十  对本年度担保贷款期末逾期率(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总余额)超过5%或代偿率(本年度到期代偿金额/本年度到期应还款金额)超过5%的经办银行,给予预警通报,经办银行须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整改并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业务;对代偿率超过10%的经办银行,取消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建立专项监督机制,不定期委托县级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担保基金的筹集、存放、使用、代偿及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回收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重点核查合规性、真实性及规范性。审计检查结果作为相关机构绩效考核及资格调整的重要依据;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评估与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年度评估制度,对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政策落实力度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担保基金存储调整的依据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出现逾期、代偿损失、呆坏账等情况的,可不纳入相关机构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怀远县人社局、怀远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远监管支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细则202611起施行,试行一年。以前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上级机关对同类事项另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规定,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关于印发怀远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怀银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6-01-05 10:56 信息来源: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