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1909-00021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 发布日期: 2019-04-17 09:2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及管理规定
文  号: 词:

怀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及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17 09:28 浏览量:

                     怀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使用及管理规定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分别负担。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及全市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