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怀 )城管(市容)罚[ 2020] 42号
当事人 怀远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 榴城镇xxxx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2020年8月29日上午8时25分,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三桥至乳泉小学在建项目的路面上有建筑垃圾抛洒造成的污染,顺着抛洒印来到乳泉小学施工现场,询问负责人得知,是乳泉小学在前一天晚上回填土的过程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没有冲洗带泥上路造成的道路污染,污染面积大约200米长,4米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均属于怀远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为证。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陈述申辩,未经过听证程序。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市容环境类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 银行(帐号: 13030060063xxxxxx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远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