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怀 )城管(市容)罚[ 2020] 45号
当事人 安徽金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怀远县怡人小区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禹泽园小区北门外有两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堆分别有20平方米、1米高,经现场勘查找到物业负责人顾乃侠询问得知,此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禹泽园小区物业授权下去业主在此倾倒并堆放的,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名称为:安徽金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钞伟。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为证。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陈述申辩,未经过听证程序。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市容环境类第20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帐号: 13030060063xxxxxx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远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