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绿化管理)
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怀 )城管( 绿化)罚[2020] 2 号
当事人 怀远县洋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怀远县榴城镇前湾遇春路xx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2020年9月23日15:10,在执法队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遇春路卫校北100米,洋龙汽车服务中心门前的城镇市政道路绿化被破坏并用混凝土硬化好作为道路出入口使用。在执法人员的现场了解下,该处的绿化带是怀远县洋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洋龙请施工工人破坏的。经现场勘验测量破坏面积为:长5.4米×宽2.2米=11.88平方米。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为证。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无陈述申辩,未经过听证程序。该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园林绿化类第11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的罚款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 银行(帐号:13030060063xxxxxx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
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远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怀远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