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飞翔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怀远县飞翔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3403210000058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波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商住小区39号楼S103-10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8月27日14时59分至2020年08月27日15时18分,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传峰(C20020098)、汤兵(C2002007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怀远县飞翔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有53名消费者上网,普通用户49名,会员用户4名,经现场核实发现两名消费者未实名登记。执法人员现场拍摄5张照片固定违法证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怀远)文综检(勘)字〔2020〕C-0004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证据图片5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蚌埠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9第2项的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远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文广新局(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远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09日